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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廖健夆
被 告 蔡孟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6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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