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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54號
原 告 姜銀國
被 告 孫陳春桃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6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陳明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叔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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