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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瑞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1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瑞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瑞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經查,受刑人吳瑞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5 所示之罪刑依法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 、4 、6 所示之罪刑則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06 年3 月31日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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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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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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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月 │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 │折算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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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 年12月16日上午某│104 年12月16日晚間某│105 年1 月19日13時20│
│ │時許 │時許 │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
│ │ │ │小時內之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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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5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503號 │字第1503號 │字第3187號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627 │105 年度審訴字第627 │105 年度訴字第926 號│
│ │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 年5月31日 │105 年5月31日 │105 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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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627 │105 年度審訴字第627 │105 年度訴字第926 號│
│ │ │號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5 年6 月29日 │105 年6 月29 日 │105 年11 月29 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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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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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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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 │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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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 月19日13時20│105 年5 月27日19時許│105 年5 月27日施用第│
│ │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 │一級毒品海洛因後之某│
│ │小時內,施用第一級毒│ │時 │
│ │品海洛因後之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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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5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187號 │字第4472號 │字第447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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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926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2376│105 年度審訴字第2376│
│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 年10 月31日 │106 年1 月26日 │106 年1 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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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926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2376│105 年度審訴字第2376│
│ │ │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5 年11 月29日 │106 年2 月21日 │106 年2 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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