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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秉松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秉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受刑人吳秉松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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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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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 │宣 │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執行案號│備 註│
│ │ │ │ │ ├─┬───┬─────┼─┬───┬─────┤ │ │
│ │ │告 │日 期│ 及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
│ │ │ ├─────┤ │ ├───┤日 期│ ├───┤日 期│ │ │
│號│名 │刑 │年 月 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
│0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5.01.09 │新北地檢│新│105 年│105.07.18 │新│105 年│105.08.08 │新北地檢│ │
│ │防制條例│八月 │ │105 年毒│北│度審訴│ │北│度審訴│ │105 年執│ │
│ │(施用一│ │ │偵字787 │地│字731 │ │地│字731 │ │字13891 │ │
│ │級毒品)│ │ │號、105 │院│號 │ │院│號 │ │號、106 │ │
│ │ │ │ │年度偵字│ │ │ │ │ │ │年執緝字│ │
│ │ │ │ │11504 號│ │ │ │ │ │ │1035號 │ │
├─┼────┼────┼─────┼────┼─┼───┼─────┼─┼───┼─────┼────┼─────┤
│0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5.01.09 │新北地檢│新│105 年│105.07.18 │新│105 年│105.08.08 │新北地檢│ │
│ │防制條例│三月,如│ │105 年毒│北│度審訴│ │北│度審訴│ │105 年執│ │
│ │(持有一│易科罰金│ │偵字787 │地│字731 │ │地│字731 │ │字13891 │ │
│ │級毒品)│以新臺幣│ │號、105 │院│號 │ │院│號 │ │號、106 │ │
│ │ │一千元折│ │年度偵字│ │ │ │ │ │ │年執緝字│ │
│ │ │算一日 │ │11504 號│ │ │ │ │ │ │103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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