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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睿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睿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睿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經查,受刑人劉睿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刑依法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刑則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06 年4 月20日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分別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16萬元,惟亦經該判決定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17萬元確定,且受刑人逾上訴期間後始就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部分提起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936號判決駁回上訴,有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1936號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憑。
則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所宣告之併科罰金部分,既前經判決定應執行刑確定,本院自不得再重複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既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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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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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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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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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 年10月29日0 時45│104 年4 月11 日 │
│ │分許為警採尿之時回溯│ │
│ │前96小時內之某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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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4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4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579 號 │字第41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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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1577號 │104 年度簡字第3283號│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 年4 月17日 │104 年6 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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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簡字第1577號│104 年度簡字第3283號│
│ │ │ │ │
│判 決├────┼──────────┼──────────┤
│ │判 決│104年5月22日 │104 年8 月4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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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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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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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8 月,併科罰│有期徒刑3 年10月,併│
│ 宣 告 刑 │金新臺幣30,000元,罰│科罰金新臺幣160,000 │
│ │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 │幣1,000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
│ │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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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 年間某日至103 年│103 年10月間至103 年│
│ │11月9 日為警查獲止 │11月9日為警查獲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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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3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3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30145 號 │第301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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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20 號 │104 年度訴字第20號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 年6 月4日 │104 年6月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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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20號 │104 年度訴字第20號 │
│ │ │ │ │
│判 決├────┼──────────┼──────────┤
│ │判 決│104 年7 月8 日 │104 年7 月8 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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