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聲,1874,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仲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仲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仲信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0年5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30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10月、99年度訴字第297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共3罪、5月,均確定在案,上開各案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07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

其又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74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100年度易字第229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4月、100年度易字第271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均確定在案,前等各案件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68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前揭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9年3月26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9年2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20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