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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敬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敬中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敬中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陳敬中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連雅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 │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 犯罪日期 │105年8 月22日 │105年9月22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25850號 │度偵字第28626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105年度交簡字第3639號 │105年度審交簡字第753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26日 │106年1月23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105年度交簡字第3639號 │105年度審交簡字第753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5年11月1日 │106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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