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札瑛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札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札瑛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各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執行完畢,仍可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其已執行部分,僅應予以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而不得再聲請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32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黃札瑛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應堪認定。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與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僅已執行完畢之部分應予扣除。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又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以新臺幣1,000 元折│,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3 月8 日16時20│105 年5 月6 日16時34│105 年11月14日上午11│
│ │分許 │分及17時45分許 │時20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5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6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5076號、第19008號│第15076號、第19008號│第1284號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審簡字第1946│105 年度審簡字第1946│106 年度簡字第967號 │
│ │ │號 │號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5 年12月8 日 │ 105 年12月8 日 │ 106 年2 月17日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審簡字第1946│105 年度審簡字第1946│106 年度簡字第967號 │
│ │ │號 │號 │ │
│ ├────┼──────────┼──────────┼──────────┤
│ │判 決│ 106 年1 月3 日 │ 106 年1 月3 日 │ 106 年4 月21日 │
│判 決│確定日期│ │ │ │
├───┴────┼──────────┼──────────┼──────────┤
│得否為易科罰金之│ 是 │ 是 │ 是 │
│案件 │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6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 年度執字│
│ │第1958號 │第1958號 │第7064號 │
│ ├──────────┴──────────┤ │
│ │編號1 、2 之罪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25日│ │
│ │確定(已執行完畢)。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