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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廷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俊廷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5 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3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於105 年5 月5 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為106 年6 月17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532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 年5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5329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陳佳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家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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