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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淙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淙文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淙文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鄭淙文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法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犯罪日期 │105年10月26日14時35分 │105年4月3日12時5分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速偵字第4854號 │度偵字第22222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7398號 │105年度簡字第6202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12日 │106年1月23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7398號 │105年度簡字第6202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6年2月24日 │106 年3 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
│ │ │ │106年3月20日 ) │
└──┴────┴──────────────┴──────────────┘
┌───────┬──────────────┬──────────────┐
│ 編號 │ 3 │ 4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犯罪日期 │105年6月2日15時27分 │105年6月6日18時47、49分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速偵字第22222號 │度偵字第22222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6202號 │105年度簡字第6202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23日 │106年1月23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6202號 │105年度簡字第6202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6 年3 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06 年3 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
│ │ │106年3月20日 ) │106年3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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