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盈宏
被 告 楊進順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盈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盈宏因被告楊進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具保人為被告出具新臺幣壹萬元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被告之戶籍及居所為傳喚,已合法送達,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同署檢察官命警執行拘提無著;
另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通知及其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