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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玉春
被 告 賴柏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2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玉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玉春因被告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現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同)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2 年刑保字第263 號)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8 萬元,由具保人張玉春繳納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
嗣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刑事保證金收據(102 年刑保字第263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暨送達證書、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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