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聲,2029,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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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力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力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力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張力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

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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