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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國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叁年拾月;
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拾貳年。
理 由受刑人黃國豊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庭 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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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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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 │宣 │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執行案號│備 註│
│ │ │ │ │ ├─┬───┬─────┼─┬───┬─────┤ │ │
│ │ │告 │日 期│ 及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
│ │ │ ├─────┤ │ ├───┤日 期│ ├───┤日 期│ │ │
│號│名 │刑 │年 月 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
│01│竊盜 │有期徒刑│102.09.20 │新北地檢│新│103 年│103.05.20 │新│103 年│103.07.14 │新北地檢│編號1 至3 │
│ │ │八月 │ │103 年度│北│度審易│ │北│度審易│ │103 年執│所示罪刑,│
│ │ │ │ │偵緝字第│地│字717 │ │地│字717 │ │字12448 │前曾經臺灣│
│ │ │ │ │45號 │院│號 │ │院│號 │ │號 │高院104 年│
├─┼────┼────┼─────┼────┼─┼───┼─────┼─┼───┼─────┼────┤度聲字483 │
│0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05.05 │新北地檢│新│103 年│103.09.05 │新│103 年│103.10.09 │新北地檢│號裁定,更│
│ │防制條例│六月,如│ │103 年度│北│度簡字│ │北│度簡字│ │103 年執│定應執行刑│
│ │(施用二│易科罰金│ │毒偵字第│地│第4654│ │地│第4654│ │字19499 │一年十月。│
│ │級毒品)│以新臺幣│ │4267號 │院│號 │ │院│號 │ │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
│03│竊盜 │有期徒刑│102.05.14 │新北地檢│臺│103 年│103.10.28 │臺│103 年│103.10.28 │新北地檢│ │
│ │ │九月 │ │102 年偵│灣│度上易│ │灣│度上易│ │103 年執│ │
│ │ │ │ │字22842 │高│字1300│ │高│字1300│ │字21878 │ │
│ │ │ │ │號 │院│號 │ │院│號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4│肇事逃逸│有期徒刑│103.06.30 │新北地檢│新│104 年│104.05.01 │新│104 年│104.06.01 │新北地檢│ │
│ │ │一年一月│ │104 年度│北│度審交│ │北│度審交│ │104 年度│ │
│ │ │ │ │偵字530 │地│訴字第│ │地│訴字第│ │執字9254│ │
│ │ │ │ │號 │院│68號 │ │院│68號 │ │號 │ │
├─┼────┼────┼─────┼────┼─┼───┼─────┼─┼───┼─────┼────┼─────┤
│05│竊盜 │有期徒刑│103.06.03 │新北地檢│新│104 年│104.08.31 │新│104 年│104.10.13 │新北地檢│編號5 、6 │
│ │ │七月 │ │104 年偵│北│度審易│ │北│度審易│ │104 年執│所示罪刑,│
│ │ │ │ │字10417 │地│字2273│ │地│字2273│ │字17223 │前曾經定應│
│ │ │ │ │、12203 │院│號 │ │院│號 │ │號 │執行刑一年│
│ │ │ │ │號 │ │ │ │ │ │ │ │。 │
├─┼────┼────┼─────┼────┼─┼───┼─────┼─┼───┼─────┼────┤ │
│06│竊盜 │有期徒刑│103.06.08 │新北地檢│新│104 年│104.08.31 │新│104 年│104.10.13 │新北地檢│ │
│ │ │八月 │ │104 年偵│北│度審易│ │北│度審易│ │104 年執│ │
│ │ │ │ │字10417 │地│字2273│ │地│字2273│ │字17223 │ │
│ │ │ │ │、12203 │院│號 │ │院│號 │ │號 │ │
│ │ │ │ │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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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
│編│罪 │宣 │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執行案號│備 註│
│ │ │ │ │ ├─┬───┬─────┼─┬───┬─────┤ │ │
│ │ │告 │日 期│ 及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
│ │ │ ├─────┤ │ ├───┤日 期│ ├───┤日 期│ │ │
│號│名 │刑 │年 月 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
│01│竊盜 │有期徒刑│103.08.04 │新北地檢│新│104 年│104.05.22 │新│104 年│104.06.22 │新北地檢│ │
│ │ │八月 │ │104 年度│北│度審易│ │北│度審易│ │104 年執│ │
│ │ │ │ │偵字6632│地│字1169│ │地│字1169│ │字11237 │ │
│ │ │ │ │號 │院│號 │ │院│號 │ │號 │ │
├─┼────┼────┼─────┼────┼─┼───┼─────┼─┼───┼─────┼────┼─────┤
│02│竊盜 │有期徒刑│103.11.21 │新北地檢│新│104 年│104.06.04 │新│104 年│104.07.06 │新北地檢│編號2 、3 │
│ │ │六月,如│ │104 年度│北│度審易│ │北│度審易│ │104 年執│所示罪刑,│
│ │ │易科罰金│ │偵字2445│地│字1325│ │地│字1325│ │字11444 │前曾經定應│
│ │ │以新臺幣│ │、6806號│院│號 │ │院│號 │ │號 │執行刑八月│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
│03│竊盜 │有期徒刑│103.11.22-│新北地檢│新│104 年│104.06.04 │新│104 年│104.07.06 │新北地檢│ │
│ │ │四月,如│ 23 │104 年度│北│度審易│ │北│度審易│ │104 年執│ │
│ │ │易科罰金│ │偵字2445│地│字1325│ │地│字1325│ │字11444 │ │
│ │ │以新臺幣│ │、6806號│院│號 │ │院│號 │ │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04│竊盜 │有期徒刑│103.08.11 │新北地檢│新│104 年│104.06.26 │新│104 年│104.07.27 │新北地檢│ │
│ │ │八月 │ │104 年度│北│度審易│ │北│度審易│ │104 年執│ │
│ │ │ │ │偵字9353│地│字1697│ │地│字1697│ │字12902 │ │
│ │ │ │ │號 │院│號 │ │院│號 │ │號 │ │
├─┼────┼────┼─────┼────┼─┼───┼─────┼─┼───┼─────┼────┼─────┤
│05│竊盜 │有期徒刑│103.08.02-│士林地檢│士│104 年│104.08.28 │士│104 年│104.09.29 │新北地檢│編號5 至26│
│ │ │五月,如│103.09.08 │104 年度│林│度審簡│ │林│度審簡│ │104 年度│所示罪刑,│
│ │ │易科罰金│ │偵字599 │地│字902 │ │地│字902 │ │執助字第│前曾經定應│
│ │ │以新臺幣│ │號等 │院│號 │ │院│號 │ │3760號 │執行刑三年│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
│06│竊盜 │有期徒刑│103.09.14-│士林地檢│士│104 年│104.08.28 │士│104 年│104.09.29 │新北地檢│ │
│ │ │五月,如│103.09.15 │104 年度│林│度審簡│ │林│度審簡│ │104 年度│ │
│ │ │易科罰金│(聲請書附│偵字599 │地│字902 │ │地│字902 │ │執助字第│ │
│ │ │以新臺幣│表誤載為至│號等 │院│號 │ │院│號 │ │3760號 │ │
│ │ │一千元折│「103.06. │ │ │ │ │ │ │ │ │ │
│ │ │算一日 │15」)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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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竊盜 │有期徒刑│103.09.16-│士林地檢│士│104 年│104.08.28 │士│104 年│104.09.29 │新北地檢│ │
│ │ │五月,如│103.09.17 │104 年度│林│度審簡│ │林│度審簡│ │104 年度│ │
│ │ │易科罰金│ │偵字599 │地│字902 │ │地│字902 │ │執助字第│ │
│ │ │以新臺幣│ │號等 │院│號 │ │院│號 │ │3760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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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竊盜 │有期徒刑│103.09.19 │士林地檢│士│104 年│104.08.28 │士│104 年│104.09.29 │新北地檢│ │
│ │ │五月,如│ │104 年度│林│度審簡│ │林│度審簡│ │104 年度│ │
│ │ │易科罰金│ │偵字599 │地│字902 │ │地│字902 │ │執助字第│ │
│ │ │以新臺幣│ │號等 │院│號 │ │院│號 │ │3760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
│09│竊盜 │有期徒刑│103.09中旬│士林地檢│士│104 年│104.08.28 │士│104 年│104.09.29 │新北地檢│ │
│ │ │五月,如│ │104 年度│林│度審簡│ │林│度審簡│ │104 年度│ │
│ │ │易科罰金│ │偵字599 │地│字902 │ │地│字902 │ │執助字第│ │
│ │ │以新臺幣│ │號等 │院│號 │ │院│號 │ │3760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
│10│竊盜 │有期徒刑│103.10初 │士林地檢│士│104 年│104.08.28 │士│104 年│104.09.29 │新北地檢│ │
│ │ │五月,如│ │104 年度│林│度審簡│ │林│度審簡│ │104 年度│ │
│ │ │易科罰金│ │偵字599 │地│字902 │ │地│字902 │ │執助字第│ │
│ │ │以新臺幣│ │號等 │院│號 │ │院│號 │ │3760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
│11│竊盜 │有期徒刑│103.10初 │士林地檢│士│104 年│104.08.28 │士│104 年│104.09.29 │新北地檢│ │
│ │ │五月,如│ │104 年度│林│度審簡│ │林│度審簡│ │104 年度│ │
│ │ │易科罰金│ │偵字599 │地│字902 │ │地│字902 │ │執助字第│ │
│ │ │以新臺幣│ │號等 │院│號 │ │院│號 │ │3760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
│12│竊盜 │有期徒刑│103.10.03 │士林地檢│士│104 年│104.08.28 │士│104 年│104.09.29 │新北地檢│ │
│ │ │五月,如│ │104 年度│林│度審簡│ │林│度審簡│ │104 年度│ │
│ │ │易科罰金│ │偵字599 │地│字902 │ │地│字902 │ │執助字第│ │
│ │ │以新臺幣│ │號等 │院│號 │ │院│號 │ │3760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
│13│竊盜 │有期徒刑│103.10.07 │士林地檢│士│104 年│104.08.28 │士│104 年│104.09.29 │新北地檢│ │
│ │ │五月,如│ │104 年度│林│度審簡│ │林│度審簡│ │104 年度│ │
│ │ │易科罰金│ │偵字599 │地│字902 │ │地│字902 │ │執助字第│ │
│ │ │以新臺幣│ │號等 │院│號 │ │院│號 │ │3760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
│14│竊盜 │有期徒刑│103.10.09 │士林地檢│士│104 年│104.08.28 │士│104 年│104.09.29 │新北地檢│ │
│ │ │五月,如│ │104 年度│林│度審簡│ │林│度審簡│ │104 年度│ │
│ │ │易科罰金│ │偵字599 │地│字902 │ │地│字902 │ │執助字第│ │
│ │ │以新臺幣│ │號等 │院│號 │ │院│號 │ │3760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
│15│竊盜 │有期徒刑│103.10.17 │士林地檢│士│104 年│104.08.28 │士│104 年│104.09.29 │新北地檢│ │
│ │ │五月,如│ │104 年度│林│度審簡│ │林│度審簡│ │104 年度│ │
│ │ │易科罰金│ │偵字599 │地│字902 │ │地│字902 │ │執助字第│ │
│ │ │以新臺幣│ │號等 │院│號 │ │院│號 │ │3760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
│16│竊盜 │有期徒刑│103.10.17-│士林地檢│士│104 年│104.08.28 │士│104 年│104.09.29 │新北地檢│ │
│ │ │五月,如│103.10.22 │104 年度│林│度審簡│ │林│度審簡│ │104 年度│ │
│ │ │易科罰金│ │偵字599 │地│字902 │ │地│字902 │ │執助字第│ │
│ │ │以新臺幣│ │號等 │院│號 │ │院│號 │ │3760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
│17│竊盜 │有期徒刑│103.10.19-│士林地檢│士│104 年│104.08.28 │士│104 年│104.09.29 │新北地檢│ │
│ │ │五月,如│103.10.26 │104 年度│林│度審簡│ │林│度審簡│ │104 年度│ │
│ │ │易科罰金│ │偵字599 │地│字902 │ │地│字902 │ │執助字第│ │
│ │ │以新臺幣│ │號等 │院│號 │ │院│號 │ │3760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
│18│竊盜 │有期徒刑│103.11.06 │士林地檢│士│104 年│104.08.28 │士│104 年│104.09.29 │新北地檢│ │
│ │ │五月,如│ │104 年度│林│度審簡│ │林│度審簡│ │104 年度│ │
│ │ │易科罰金│ │偵字599 │地│字902 │ │地│字902 │ │執助字第│ │
│ │ │以新臺幣│ │號等 │院│號 │ │院│號 │ │3760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
│19│竊盜 │有期徒刑│103.12.05 │士林地檢│士│104 年│104.08.28 │士│104 年│104.09.29 │新北地檢│ │
│ │ │三月,如│ │104 年度│林│度審簡│ │林│度審簡│ │104 年度│ │
│ │ │易科罰金│ │偵字599 │地│字902 │ │地│字902 │ │執助字第│ │
│ │ │以新臺幣│ │號等 │院│號 │ │院│號 │ │3760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
│20│竊盜 │有期徒刑│103.12.06 │士林地檢│士│104 年│104.08.28 │士│104 年│104.09.29 │新北地檢│ │
│ │ │五月,如│ │104 年度│林│度審簡│ │林│度審簡│ │104 年度│ │
│ │ │易科罰金│ │偵字599 │地│字902 │ │地│字902 │ │執助字第│ │
│ │ │以新臺幣│ │號等 │院│號 │ │院│號 │ │3760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
│21│竊盜 │有期徒刑│103.12.09 │士林地檢│士│104 年│104.08.28 │士│104 年│104.09.29 │新北地檢│ │
│ │ │五月,如│ │104 年度│林│度審簡│ │林│度審簡│ │104 年度│ │
│ │ │易科罰金│ │偵字599 │地│字902 │ │地│字902 │ │執助字第│ │
│ │ │以新臺幣│ │號等 │院│號 │ │院│號 │ │3760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
│22│竊盜 │有期徒刑│103.12.12-│士林地檢│士│104 年│104.08.28 │士│104 年│104.09.29 │新北地檢│ │
│ │ │五月,如│103.12.13 │104 年度│林│度審簡│ │林│度審簡│ │104 年度│ │
│ │ │易科罰金│ │偵字599 │地│字902 │ │地│字902 │ │執助字第│ │
│ │ │以新臺幣│ │號等 │院│號 │ │院│號 │ │3760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
│23│竊盜 │有期徒刑│103.12.15 │士林地檢│士│104 年│104.08.28 │士│104 年│104.09.29 │新北地檢│ │
│ │ │五月,如│ │104 年度│林│度審簡│ │林│度審簡│ │104 年度│ │
│ │ │易科罰金│ │偵字599 │地│字902 │ │地│字902 │ │執助字第│ │
│ │ │以新臺幣│ │號等 │院│號 │ │院│號 │ │3760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
│24│竊盜 │有期徒刑│103.12.16 │士林地檢│士│104 年│104.08.28 │士│104 年│104.09.29 │新北地檢│ │
│ │ │五月,如│ │104 年度│林│度審簡│ │林│度審簡│ │104 年度│ │
│ │ │易科罰金│ │偵字599 │地│字902 │ │地│字902 │ │執助字第│ │
│ │ │以新臺幣│ │號等 │院│號 │ │院│號 │ │3760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
│25│竊盜 │有期徒刑│103.12.20 │士林地檢│士│104 年│104.08.28 │士│104 年│104.09.29 │新北地檢│ │
│ │ │五月,如│ │104 年度│林│度審簡│ │林│度審簡│ │104 年度│ │
│ │ │易科罰金│ │偵字599 │地│字902 │ │地│字902 │ │執助字第│ │
│ │ │以新臺幣│ │號等 │院│號 │ │院│號 │ │3760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
│26│竊盜 │有期徒刑│103.12.20 │士林地檢│士│104 年│104.08.28 │士│104 年│104.09.29 │新北地檢│ │
│ │ │五月,如│ │104 年度│林│度審簡│ │林│度審簡│ │104 年度│ │
│ │ │易科罰金│ │偵字599 │地│字902 │ │地│字902 │ │執助字第│ │
│ │ │以新臺幣│ │號等 │院│號 │ │院│號 │ │3760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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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竊盜 │有期徒刑│103.11.29 │新北地檢│新│104 年│104.08.31 │新│104 年│104.10.05 │新北地檢│ │
│ │ │三月,如│ │104 年偵│北│度簡字│ │北│度簡字│ │104 年執│ │
│ │ │易科罰金│ │字18443 │地│第3831│ │地│第3831│ │字15920 │ │
│ │ │以新臺幣│ │號 │院│號 │ │院│號 │ │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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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12.20 │士林地檢│士│104 年│105.05.26 │士│104 年│104.09.21 │新北地檢│ │
│ │防制條例│六月,如│ │104 年度│林│度審易│ │林│度審易│ │104 年度│ │
│ │(施用二│易科罰金│ │毒偵字第│地│字653 │ │地│字653 │ │執助字第│ │
│ │級毒品)│以新臺幣│ │106 號 │院│號 │ │院│號 │ │3845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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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竊盜 │有期徒刑│103.12.08 │士林地檢│士│104 年│104.10.06 │士│104 年│104.11.02 │新北地檢│ │
│ │ │五月,如│ │104 年度│林│度審簡│ │林│度審簡│ │104 年度│ │
│ │ │易科罰金│ │偵字7836│地│字1062│ │地│字1062│ │執助字第│ │
│ │ │以新臺幣│ │號 │院│號 │ │院│號 │ │4456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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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竊盜 │有期徒刑│103.08.13 │新北地檢│新│104 年│105.01.28 │新│104 年│105.03.07 │新北地檢│ │
│ │ │五月,如│ │104 年偵│北│度審簡│ │北│度審簡│ │105 年度│ │
│ │ │易科罰金│ │字19187 │地│字1746│ │地│字1746│ │執字5292│ │
│ │ │以新臺幣│ │號 │院│號 │ │院│號 │ │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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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竊盜 │有期徒刑│103.08.22 │桃園地檢│桃│105 年│105.04.28 │桃│105 年│105.05.23 │新北地檢│編號31至33│
│ │ │一年二月│ │104 年偵│園│度審易│ │園│度審易│(聲請書附│105 年度│所示罪刑,│
│ │ │ │ │字24633 │地│字第81│ │地│字第81│表誤載為「│執助字第│前曾經定應│
│ │ │ │ │號等 │院│號 │ │院│號 │105.05.25 │3201號 │執行刑二年│
│ │ │ │ │ │ │ │ │ │ │」) │ │二月。 │
├─┼────┼────┼─────┼────┼─┼───┼─────┼─┼───┼─────┼────┤ │
│32│竊盜 │有期徒刑│103.08.22 │桃園地檢│桃│105 年│105.04.28 │桃│105 年│105.05.23 │新北地檢│ │
│ │ │七月 │ │104 年偵│園│度審易│ │園│度審易│(聲請書附│105 年度│ │
│ │ │ │ │字24633 │地│字第81│ │地│字第81│表誤載為「│執助字第│ │
│ │ │ │ │號等 │院│號 │ │院│號 │105.05.25 │3201號 │ │
│ │ │ │ │ │ │ │ │ │ │」) │ │ │
├─┼────┼────┼─────┼────┼─┼───┼─────┼─┼───┼─────┼────┤ │
│33│竊盜 │有期徒刑│103.08.22 │桃園地檢│桃│105 年│105.04.28 │桃│105 年│105.05.23 │新北地檢│ │
│ │ │七月 │ │104 年偵│園│度審易│ │園│度審易│(聲請書附│105 年度│ │
│ │ │ │ │字24633 │地│字第81│ │地│字第81│表誤載為「│執助字第│ │
│ │ │ │ │號等 │院│號 │ │院│號 │105.05.25 │3201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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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竊盜 │有期徒刑│103.08.01 │桃園地檢│桃│104 年│105.06.01 │桃│104 年│105.06.27 │新北地檢│ │
│ │ │六月,如│ │104 年偵│園│度桃簡│ │園│度桃簡│ │105 年度│ │
│ │ │易科罰金│ │字10672 │地│字1780│ │地│字1780│ │執助字第│ │
│ │ │以新臺幣│ │號 │院│號 │ │院│號 │ │2899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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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竊盜 │有期徒刑│103.09.04 │士林地檢│士│104 年│105.05.27 │士│104 年│105.06.30 │新北地檢│編號35至37│
│ │ │七月 │ │104 年度│林│度易字│ │林│度易字│(聲請書附│105 年度│所示罪刑,│
│ │ │ │ │偵字7703│地│第627 │ │地│第627 │表誤載為「│執助字第│前曾經定應│
│ │ │ │ │號等 │院│號 │ │院│號 │106.06.30 │3078號 │執行刑二年│
│ │ │ │ │ │ │ │ │ │ │」) │ │。 │
├─┼────┼────┼─────┼────┼─┼───┼─────┼─┼───┼─────┼────┤ │
│36│竊盜 │有期徒刑│103.09.04 │士林地檢│士│104 年│105.05.27 │士│104 年│105.06.30 │新北地檢│ │
│ │ │八月 │ │104 年度│林│度易字│ │林│度易字│(聲請書附│105 年度│ │
│ │ │ │ │偵字7703│地│第627 │ │地│第627 │表誤載為「│執助字第│ │
│ │ │ │ │號等 │院│號 │ │院│號 │106.06.30 │3078號 │ │
│ │ │ │ │ │ │ │ │ │ │」) │ │ │
├─┼────┼────┼─────┼────┼─┼───┼─────┼─┼───┼─────┼────┤ │
│37│竊盜 │有期徒刑│103.09.05 │士林地檢│士│104 年│105.05.27 │士│104 年│105.06.30 │新北地檢│ │
│ │ │一年 │ │104 年度│林│度易字│ │林│度易字│(聲請書附│105 年度│ │
│ │ │ │ │偵字7703│地│第627 │ │地│第627 │表誤載為「│執助字第│ │
│ │ │ │ │號等 │院│號 │ │院│號 │106.06.30 │3078號 │ │
│ │ │ │ │ │ │ │ │ │ │」) │ │ │
├─┼────┼────┼─────┼────┼─┼───┼─────┼─┼───┼─────┼────┼─────┤
│38│竊盜 │有期徒刑│103.10.19 │士林地檢│士│105 年│105.01.29 │士│105 年│105.03.01 │新北地檢│ │
│ │ │五月,如│ │104 年偵│林│度審易│ │林│度審易│ │105 年度│ │
│ │ │易科罰金│ │字10418 │地│字第14│ │地│字第14│ │執助字第│ │
│ │ │以新臺幣│ │號 │院│號 │ │院│號 │ │1162號 │ │
│ │ │一千元折│ │等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39│竊盜 │有期徒刑│103.11.26 │新北地檢│新│105 年│105.09.30 │新│105 年│105.11.02 │新北地檢│ │
│ │ │八月 │ │105 年偵│北│度審易│ │北│度審易│ │105 年執│ │
│ │ │ │ │字12645 │地│字3064│ │地│字3064│ │字19001 │ │
│ │ │ │ │號 │院│號 │ │院│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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