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聲,2042,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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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4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信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427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信志已坦承犯罪,且被告母親年事已高,被告亦需定時服用精神科藥物,若交保,被告會按時到庭,且可按時至醫療院所治療,請求准予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 日執行羈押在案,惟本院於106 年5 月18日行準備程序時,業已當庭諭知被告如能以新臺幣3 萬元具保,即無羈押之必要,具保人陳周秀雲於同日提出同額保證金後,本院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106 年5 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單、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被告既業經釋放而未在押,本院自無從另行裁定具保停止羈押。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詹蕙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稚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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