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聲,2048,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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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孝鴻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孝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孝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5 年確定,於民國102 年6 月1 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邱孝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以104 年度聲字第10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以104 年度聲字第12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於102 年6 月1 日入監接續執行。

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108 年1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淑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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