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聲,2075,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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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郭恒昌
被 告 蕭貴鴻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2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恒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恒昌因被告蕭貴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前因上開案件出具保證金後,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

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國庫存款收款書1 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1 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通知書暨送達證書1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1 份、被告及具保人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各1 份、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韶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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