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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冠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陳冠維因犯竊盜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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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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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 │宣 │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執行案號│備 註│
│ │ │ │ │ ├─┬───┬─────┼─┬───┬─────┤ │ │
│ │ │告 │日 期│ 及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
│ │ │ ├─────┤ │ ├───┤日 期│ ├───┤日 期│ │ │
│號│名 │刑 │年 月 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
│01│竊盜 │罰金新臺│104.07.08 │新北地檢│新│104 年│104.12.07 │新│104 年│105.01.11 │新北地檢│已執行完畢│
│ │ │幣三千元│ │104 年度│北│度簡字│ │北│度簡字│ │105 年度│ │
│ │ │,如易服│ │偵緝字第│地│第6109│ │地│第6109│ │罰執字第│ │
│ │ │勞役以新│ │2492號 │院│號 │ │院│號 │ │62號 │ │
│ │ │臺幣一千│ │ │ │ │ │ │ │ │ │ │
│ │ │元折算一│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02│竊盜 │罰金新臺│104.08.12 │新北地檢│新│106 年│106.03.23 │新│106 年│106.04.21 │新北地檢│ │
│ │ │幣八千元│ │106 年度│北│度簡字│ │北│度簡字│ │106 年度│ │
│ │ │,如易服│ │偵字6147│地│第1713│ │地│第1713│ │罰執字第│ │
│ │ │勞役以新│ │號 │院│號 │ │院│號 │ │458 號 │ │
│ │ │臺幣一千│ │ │ │ │ │ │ │ │ │ │
│ │ │元折算一│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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