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聲,473,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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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家順(原名陳銀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順因詐欺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陳家順因詐欺等2 罪(包括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492 號、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95號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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