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6,聲,865,2017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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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65號
抗 告 人
即 受 刑人 洪羚愷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所為之106年度聲字第86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提起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自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4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洪羚愷因數罪併罰,經檢察官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前經本院於106年3月22日以106年度聲字第4710號裁定在案。
抗告人已於106年3月31日收受本件裁定,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39頁)在卷可稽,其遲至106 年4月19日始提起抗告,有抗告狀所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戒護科收狀戳章所示收狀日期可按,早已逾5日期間。
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旻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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