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林澤良係設於新北市○○區○○街000號「銓懋建設有限公
- 二、詎林坤効為於上開建案為銓懋公司圖謀逃避稅捐之不法利益
- 三、其後林澤良於102年6月中旬接手經營管理銓懋公司後,於
- 四、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偵查起訴。
- 理由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
- 二、訊據被告張紋瑄對於與被告林謝玉玲、林澤良及銓懋公司人
- 三、次訊據被告林謝玉玲固不否認有於100年10月至101年8月
- 四、再訊據被告林澤良亦矢口否認又上開犯罪事實三共犯製作不
- 五、又附表四編號1所示躍羚公司溢開不實發票部分,躍羚公司
- 六、核本件被告林謝玉玲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為,分別係犯商業會
- 七、次核本件被告張紋瑄上開犯罪事實二、三所為,亦分別係犯
- 八、再核本件被告林澤良上開犯罪事實三所為,分別係犯商業會
- 九、爰審酌被告林謝玉玲係因協助配合夫林坤効管理經營銓懋公
- 十、又被告林澤良、林謝玉玲、張紋瑄等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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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澤良
選任辯護人 陳慶瑞律師
被 告 林謝玉玲
張紋瑄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山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4822 號、104 年度偵續字第542 號、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澤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謝玉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紋瑄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 實
一、林澤良係設於新北市○○區○○街000 號「銓懋建設有限公司」(下簡稱「銓懋公司」,統一編號為00000000)之負責人,其於民國100 年至102 年6 月間,因在大陸地區另設有公司事業,而將銓懋公司之業務交由其子林坤効(任職經理,負責管理財務,因患有糖尿病致失明,其後於101 年5 月11日住院,至101 年8 月17日死亡)、媳婦林謝玉玲(任職經理,負責管理財務)共同實際經營管理,101 年8 月17日林坤効死亡後,則由林謝玉玲獨力實際管理經營銓懋公司,至102 年6 月中旬後,林澤良始返台接手經營管理銓懋公司。
另張紋瑄(任職期間100 年6 月13日至103 年6 月10日)係與角禾軒、賴惠珍、謝玉琴(任職期間101 年9 月11日至103 年6 月)等人任職於銓懋公司之會計;
游人豪則係銓懋公司之工地主任,於100 年至103 年間,負責銓懋公司承作起造之「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房屋建案」(下簡稱上開建案,該建案分A 、B 、C 三區階段工程),管理該建案各項工程承包廠商相關業務。
而銓懋公司上開建案,各項工程之承包廠商則有「庫富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庫富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設於新北市○○區○○街00號3 樓,登記負責人李夷文,實際負責人李正財,會計郭雅棋,已於105 年8 月11日登記解散)承包模版及放樣工程(該工程勞務部分,則依法須經由營造業者即「聯虹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聯虹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設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5 樓,登記負責人吳晶晶,實際負責人吳政一、藍瑛瑛〉向銓懋公司承包)、「吉誠水電有限公司」(下簡稱「吉誠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設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0○0 號,負責人高明城)承包水電、防盜、監控設備配管等工程、「躍羚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躍羚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設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4 樓,負責人李文龍,經理李詩謙)承包鋁門窗及電動門工程、「家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家昇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設於桃園市○○區○○路00號,負責人許濬宸,原公司組織為「有限公司」,102 年1 月22日變更公司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竹節鋼筋、「吉展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設於雲林縣○○鄉○○村○○00號,負責人李政成)承包鋼筋、「成晉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設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0號2 樓,負責人王清嶺)承包泥作點工(砌磚、粉刷)工程(依法須經由營造業者聯虹公司向銓懋公司承包)。
又林澤良、林坤効、林謝玉玲等分別為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營業稅納稅義務人銓懋公司之負責人、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庫富公司之李正財、郭雅棋、吉誠公司之高明城、躍羚公司之李明龍、李詩謙、家昇公司之許濬宸、吉展工程行之李政成、成晉工程行之王清嶺等,則分別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二、詎林坤効為於上開建案為銓懋公司圖謀逃避稅捐之不法利益,林謝玉玲竟與林坤効共同基於指使承包廠商填製不實發票、登載不實工程估驗單業務文書及逃漏稅捐等犯意聯絡,於100 年10月至102 年6 月間,由林坤効或其指示同有上開犯意聯絡之工地主任游人豪與上開建案之承包廠商庫富公司李正財、吉誠公司高明城、躍羚公司李明龍、李詩謙、家昇公司許濬宸、吉展工程行李政成、成晉工程行王清嶺洽談,約定以工程款之一定成數或偽以追加工程之名義,溢開或偽開發票,提供予銓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以逃漏銓懋公司之營業稅,銓懋公司則補給承包廠商虛增營收稅金之損失。
上開各承包廠商,為能承包銓懋公司上開建案各項工程,遂基於與林坤効上開填製不實發票、登載不實工程估驗單業務文書等犯意聯絡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於各期工程款請款時,先與游人豪依上開約定計算出該期應溢開發票金額及銓懋公司應補稅金,或逕依約定虛開發票金額及應補稅金,再由游人豪交由銓懋公司知情而同有上開犯意聯絡之會計張紋瑄、角禾軒、賴惠珍、謝玉琴等分別據以另增填製銓懋公司不實之工程估驗單1紙,經林坤効核准後(林坤効於101年8月17日死亡後則由林謝玉玲審閱核准),即由上開會計等人開立實際應付工程款、應補稅金、應退還銓懋公司金額等支票各1紙,再分別由庫富公司李正財、郭雅棋於100年10月至102年6月間填製如附表一、一之一所示溢開金額之發票(附表一之一所示發票買受人則為聯虹公司)、吉誠公司高明城於101年5月至同年7月間填製如附表三所示虛開金額之發票、躍羚公司李明龍、李詩謙於101年4月至同年5月間填製如附表四所示溢開及虛開金額之發票、家昇公司許濬宸於101年5月至同年6月間填製如附表五所示虛開金額之發票、吉展工程行李政成於101年6月30日委由同有填製不實發票犯意聯絡之「誠鋒鐵材有限公司」(下簡稱「誠鋒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設於新竹市○○區○○○路00巷0號)負責人沈民,填製如附表六所示虛開金額之發票、成晉工程行王清嶺於101年5月至同年6月間填製如附表七所示虛開金額之發票(發票所載買受人為聯虹公司),交付銓懋公司後,領取該各期之工程款、應補稅金等支票,應退款銓懋公司支票則逕由林謝玉玲存入其上海銀行北三重分行或新北市三重區農會等帳戶兌付,並由會計於轉帳傳票上暫列為股東往來,其後再定期一併匯回銓懋公司(附表一之一所示庫富公司經由聯虹公司承包部分,則由銓懋公司逕將全部溢開不實工程款金額經由不知情之聯虹公司匯款給付庫富公司,庫富公司再將應退款金額匯還銓懋公司)。
銓懋公司上開會計張紋瑄等人之後再將上開取得之庫富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溢開不實發票(附表一之一所示之庫富公司溢開不實發票,則因銓懋公司非發票所載買受人,無法持以申報營業稅扣抵,而交由不知情之聯虹公司申報扣抵)、吉誠公司如附表三所示之虛開不實發票、躍羚公司如附表四所示之溢開及虛開不實發票、家昇公司如附表五所示之虛開不實發票、吉展工程行交付之誠鋒公司如附表六所示之虛開不實發票(附表七所示之成晉工程行虛開不實發票,亦因銓懋公司非發票所載買受人,無法持以申報營業稅扣抵,而交由不知情之聯虹公司申報扣抵),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銓懋公司各期營業稅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接續逃漏銓懋公司各期營業稅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78萬3,453元(起訴書誤計為「52萬6,973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核課營業稅之正確性。
三、其後林澤良於102 年6 月中旬接手經營管理銓懋公司後,於上開建案仍循林坤効上開與承包廠商庫富公司約定溢開發票逃漏稅捐方式,與銓懋公司工地主任游人豪、會計張紋瑄、謝玉琴等共同基於指使承包廠商填製不實發票、登載不實工程估驗單業務文書及逃漏稅捐等犯意聯絡,與庫富公司李正財、郭雅棋等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發票之犯意聯絡,於102年7 月至同年12月間,由游人豪與庫富公司計算議定溢開金額後,再交由會計張紋瑄、謝玉琴製作不實之工程估驗單,經林澤良審閱核准後,開立支票,庫富公司李正財、郭雅棋再分別填製、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溢開金額發票,領取工程款及應補稅金等支票,應退款支票則由銓懋公司留存提兌。
銓懋公司上開會計張紋瑄等人之後再將上開取得之庫富公司如附表二所示溢開不實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銓懋公司各期營業稅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接續逃漏銓懋公司各期營業稅金額合計1 萬0,914 元(起訴書誤計為「1萬0,395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核課營業稅之正確性(本件銓懋公司會計角禾軒、賴惠珍、謝玉琴等涉犯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其等另與銓懋公司工地主任游人豪、庫富公司李正財、吉誠公司高明城、躍羚公司李明龍等涉犯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29844 號緩起訴處分在案;
庫富公司郭雅棋、躍羚公司李詩謙、家昇公司許濬宸、吉展工程行李政成、誠鋒公司沈民、成晉工程行王清嶺等分別涉犯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嫌,則未經偵查)。
嗣因林澤良質疑林謝玉玲管理銓懋公司期間,公司款項流向不明,代表銓懋公司先後於103 年8 月28日、104 年9 月1 日告訴林謝玉玲、張紋瑄、謝玉琴等分別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同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等罪嫌,經檢察官偵查後,另查悉上情(林謝玉玲、謝玉琴等被申告上開詐欺、背信等罪嫌部分,經檢察官偵查後,另以104 年度偵字第24822 號、104 年度偵續字第542 號不起訴處分;
又林謝玉玲、張紋瑄另被申告挪用起訴書附表三所示支票之背信部分,經檢察官偵查後,亦於本件起訴書末載認不構成背信罪,惟因與本件起訴部分屬裁判上一罪,而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在案)。
四、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具有證據能力;
又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亦均未主張排除前開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經審酌亦無其他違法不當之情況,故均認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張紋瑄對於與被告林謝玉玲、林澤良及銓懋公司人員、上開建案承包廠商等共犯上開犯罪事實二、三所示製作不實工程估驗單,持上開承包廠商據以填製之溢開或虛開不實發票,申報銓懋公司營業稅扣抵而逃漏稅捐等犯行事實,業於偵查、審理時供認不諱(見103 年度他字第4738號偵查卷㈡9 頁、104 年度偵續字第542 號偵查卷㈡185 頁、本院106 年3 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4 至5 頁、106 年4 月25日審判筆錄29至30頁、106 年7 月11日審判筆錄7 至9 頁、107年2 月12日審判筆錄23至31頁、107 年5 月14日審判筆錄16至25頁),核與證人即銓懋公司上開建案工地主任游人豪、會計角禾軒、賴惠珍、謝玉琴、承包廠商庫富公司李正財、郭雅棋、吉誠公司高明城、躍羚公司李明龍、李詩謙、吉展工程行李政成、成晉工程行王清嶺等分別於偵查、審理時證述情節相合(見103 年度他字第4738號偵查卷㈡11頁反面、12頁、104 年度偵續字第542 號偵查卷㈠135 至136 頁、248 至249 頁、偵查卷㈡3 頁反面至5 頁、109 頁、105 年度偵字第29844 號偵查卷17至37頁、本院106 年4 月25日審判筆錄9 至19頁、21頁、24頁、27頁、106 年8 月8 日審判筆錄7 頁、12至14頁、26頁、28頁、106 年10月30日審判筆錄16至18頁、21頁、107 年2 月12日審判筆錄7 至15頁、19至23頁),並有銓懋公司與庫富公司、吉誠公司、躍羚公司、家昇公司間之工程合約書、材料合約書、吉誠公司、躍羚公司、成晉工程行之請款單、銓懋公司不實、真實之工程估驗單、轉帳傳票、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所示之溢開、虛開不實發票、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五、附表六所示之銓懋公司簽發之工程款、補稅金、應退款項等支票、被告林謝玉玲上海銀行北三重分行、新北市三重區農會等帳戶交易明細、銓懋公司之上海銀行北三重分行帳戶交易明細、林坤効之新北市三重區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庫富公司新北市蘆洲區農會之匯款申請書、玉山銀行匯款回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之銓懋公司、吉誠公司、躍羚公司等100 年6 月至103 年4 月營業稅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100 年至102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103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聯虹公司100 年1月至103 年12月營業稅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等可資佐證。
三、次訊據被告林謝玉玲固不否認有於100 年10月至101 年8 月林坤効死亡前,協助林坤効處理銓懋公司上開建案事務,及於林坤効死亡後至102 年6 月林澤良接手銓懋公司業務間,獨立處理銓懋公司上開建案事務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上開犯罪事實二共犯上開製作不實工程估驗單,持上開承包廠商據以填製之溢開或虛開不實發票,申報銓懋公司營業稅扣抵而逃漏稅捐等犯行事實,辯稱:銓懋公司係由林澤良、林坤効父子共同經營管理決策,伊不懂財務、業務,更無會計、稅務之法律知識,伊係因林坤効積勞成疾而失明,林澤良又長居大陸,故須從旁協助幫林坤効閱讀文件、報表,但未參與公司之實地運作經營,林坤効死後林澤良返台接手公司前,伊亦僅係形式上代理林澤良按公司既有作業程序進行,從未與承包廠商論及發票或工程款項之事,亦未指示游人豪或會計人員為任何溢開或虛開發票等事,伊從未參與公司決策,更非實際負責人云云,辯護人亦為被告林謝玉玲辯護稱同上意旨云云。
但查,共同被告林澤良於偵查中陳稱:銓懋公司如果伊不在,都是林謝玉玲在處理,她有領薪水是公司經理等語(見103 年度他字第4738號偵查卷㈡7 頁反面),證人即銓懋公司工地主任游人豪於偵查、審理時證稱:林謝玉玲實際上有參與公司經營;
林坤効在世時,銓懋公司負責人是林坤効,林謝玉玲幫忙看文件資料,林坤効過世後,由林謝玉玲負責做決定,伊是跟林謝玉玲核對上開建案工程帳冊,之後林澤良回來後,由林澤良負責公司事務,上開建案改跟林澤良報告;
向廠商請求溢開發票,都是林坤効指示伊去做的;
伊跟廠商說用追加合約的部分,把工程款提高,就是溢開部分;
溢開發票部分會有兩份估驗款帳務資料,林謝玉玲都會看過等語(見103 年度他字第4738號偵查卷㈡10頁、105 年度偵字第29844 號偵查卷32頁、本院106 年4 月25日審判筆錄21頁、24頁、27頁、106 年8 月8 日審判筆錄7 頁),證人即銓懋公司會計(亦係林謝玉玲之妹)謝玉琴於偵查中證稱:101 年林坤効死後,林謝玉玲才是公司的實際經營者;
林澤良在大陸時,管理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就是林謝玉玲等語(見103 年度他字第4738號偵查卷㈡7 頁反面、104 年度偵字第24822 號偵查卷80頁反面),證人即銓懋公司會計賴惠珍於偵查中證稱:林坤効在世時,林謝玉玲跟林坤効都在同一間辦公室,伊報告公司事務時,他們都在場,林坤効過世後,伊是跟林謝玉玲報告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偵查卷32頁),證人即林坤効之堂哥陳祈安於偵查中證稱:銓懋公司的經營情形,林坤効精神狀況不好時,就是授權給林謝玉玲經營銓懋公司,林澤良在大陸,偶爾返台,實際上都是林坤効跟林謝玉玲在負責,林澤良是這幾年才回台負責經營等語(見104 年度偵續字第542 號偵查卷㈠250 頁),且有共同被告張紋瑄於偵查、審理時分別證稱:林謝玉玲在公司是經理,負責管理財務;
公司實際負責人應該是林坤効,但林坤効死後,由林謝玉玲處理公司事務;
伊等會計是依工地主任送來的請款單做帳,送來的就是有兩份金額,伊等都會做兩份帳,外帳是多開的,內帳是實際交易,做好的帳都會送給老闆看,之前是林坤効,林坤効過世後,由林謝玉玲負責,後來是林澤良,有向他們報告,他們都知道;
起訴書附表一部分,伊等在跟林坤効報告,林謝玉玲會在旁邊說明等語(見103 年度他字第4738號偵查卷㈡8 頁反面、本院106 年3 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5 頁),另證人即吉誠公司高明城於偵查中證稱:林坤効過世後,銓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是林謝玉玲,因為游人豪都是跟她報告等語(見104 年度偵續字第542 號偵查卷㈡4 頁)明確,又徵諸銓懋公司上開建案承包廠商溢開或虛開不實發票,應退款支票均係經由被告林謝玉玲上海銀行北三重分行、新北市三重區農會等帳戶提示兌付之情,堪認被告林謝玉玲於100 年10月至102 年6 月間,應係與其夫林坤効共同或獨任為銓懋公司之實際負責業務之人,是其上開所辯云云,要屬事後飾卸之詞,應不足採。
進而徵諸上開共同被告張紋瑄、證人游人豪、角禾軒、賴惠珍、謝玉琴、承包廠商庫富公司李正財、郭雅棋、吉誠公司高明城、躍羚公司李明龍、李詩謙、吉展工程行李政成、成晉工程行王清嶺等於偵查、審理時之供述、證述,及上開犯罪事實二相關之承包廠商工程合約書、材料合約書、請款單、銓懋公司不實、真實之工程估驗單、轉帳傳票、承包廠商溢開、虛開不實發票、銓懋公司簽發之工程款、補稅金、應退款項等支票、被告林謝玉玲上海銀行北三重分行、新北市三重區農會等帳戶交易明細、銓懋公司之上海銀行北三重分行帳戶交易明細、林坤効之新北市三重區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庫富公司新北市蘆洲區農會之匯款申請書、玉山銀行匯款回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之銓懋公司、吉誠公司、躍羚公司等100 年6 月至103 年4 月營業稅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100 年至102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103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聯虹公司100 年1 月至103 年12月營業稅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等佐證,被告林謝玉玲有共犯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亦應屬實無誤。
四、再訊據被告林澤良亦矢口否認又上開犯罪事實三共犯製作不實工程估驗單,持上開承包廠商據以填製之溢開不實發票,申報銓懋公司營業稅扣抵而逃漏稅捐等犯行事實,辯稱:伊之前多在大陸,至102 年底起始開始接手銓懋公司,不知庫富公司如附表二所示溢開不實發票之事,如果知悉就不會對林謝玉玲等人提告云云,其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銓懋公司上開建案,要求廠商開立不實發票都是依林坤効指示,與林澤良無關,林澤良接手後亦是沿循前例處理,公訴意旨以如附表二所示庫富公司不實發票,係於林澤良接手經營銓懋公司後始開立,而認為林澤良知情,此純屬臆測云云。
惟查,被告林澤良上開犯罪事實,亦經共同被告張紋瑄於審理時證述其知情屬實(見本院106 年4 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4 至5 頁、106 年4 月25日審判筆錄34頁),核與上開證人游人豪於偵查中證稱:銓懋公司於林坤効過世後,由林謝玉玲負責做決定,之後林澤良回來後,由林澤良負責公司事務,上開建案改跟林澤良報告等語相合,且衡諸被告林澤良於犯罪事實三已返台實際經營管理銓懋公司,雖上開建案承包廠商溢開或虛開不實發票以供銓懋公司申報逃漏稅捐之事係其子林坤効於前與廠商議定,然其接手經營後就上開建案承包廠商各期工程估驗單均係由工地主任游人豪向其報告後,經其核准,始由會計辦理,實難謂其完全不知情,是被告林澤良上開所辯云云,亦應係飾卸之詞,難以採信。
此外,犯罪事實三部分,亦有共同被告張紋瑄上開供證、庫富公司李正財、郭雅棋上開證述,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庫富公司溢開、虛開不實發票、銓懋公司之不實及實際工程估驗單、退款支票等佐證,是被告林澤良此部分共犯犯罪事實三之犯行,亦應堪認屬實。
五、又附表四編號1 所示躍羚公司溢開不實發票部分,躍羚公司李明龍雖未證述敘及,惟核諸此部分躍羚公司之請款單所示金額為48萬2,127 元,而銓懋公司工程估驗單亦有不同金額2 份,且其此部分發票所載銷售金額58萬8,770 元,亦與躍羚公司上開請款單金額不符,另工程估驗單上亦載有一紙12萬8,305 元支票(票號NSA0000000)係存入林謝玉玲新北市三重區農會帳戶兌付,此有上開請款單、工程估驗單、林謝玉玲新北市三重區農會帳戶交易明細等附卷可稽,且證人李詩謙於偵查中亦曾證稱:(除如附表四編號2 外)好像還有一次等語(見104 年度偵續字第542 號偵查卷㈠135 頁反面),足認此筆發票部分,亦係躍羚公司溢開不實發票無訛。
再附表五家昇公司虛開不實發票、附表六吉展工程行委由誠鋒公司虛開不實發票、附表七成晉工程行虛開不實發票等部分(本件檢察官曾就此部分,就林澤良代表銓懋公司告訴林謝玉玲、謝玉琴涉犯詐欺、背信部分,以104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4 年度偵續字第542 號不起訴處分,即該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二部分),雖起訴意旨未敘及,且家昇公司許濬宸於偵查、審理時均矢口否認,然此等部分亦經被告張紋瑄於審理時證稱:附表五家昇公司發票、附表六誠鋒公司發票是溢開的等語(見本院106 年7 月11日審判筆錄7 至8 頁),證人游人豪於審理時證稱:成晉工程行、家昇公司亦有提供溢開發票;
吉展工程行當時是開誠鋒公司的發票給銓懋公司,誠鋒公司沒有承包銓懋公司工程,是溢開的等語(見本院106 年8 月8 日審判筆錄7 頁、8 至9 頁、15至17頁),證人王清嶺於偵查、審理時證稱:該工程款支票下來時,銓懋公司就拿回去,附表七所示請款單伊工程行沒有做,是林坤効他們拿回扣回去的;
伊有與林坤効約定成晉工程行給銓懋公司300 萬元溢開發票等語(見103 年度他字第4738號偵查卷㈡11頁反面、本院106 年8 月8 日審判筆錄26頁、28頁),證人沈民於偵查、審理時證稱:伊沒有印象承包銓懋公司工程,找不到資料,也不知道有這家公司;
誠鋒公司與銓懋公司、吉展工程行李政成均無業務往來等語(見103 年度他字第4738號偵查卷㈡218 頁、本院106 年10月30日審判筆錄11至12頁),證人李政成於審理時證稱:附表六誠鋒公司發票,是伊請誠鋒公司直接開給銓懋公司,這批發票之鋼筋沒有用在銓懋公司工程中,是游人豪叫伊吉展工程行開100萬元發票,伊剛好有向誠鋒公司買鋼筋,還沒開發票,就叫誠鋒公司開給銓懋公司,銓懋公司有補貼伊稅金等語(見本院106 年10月30日審判筆錄16至18頁、21頁),且此等部分亦有如附表五至七所示卷附之銓懋公司不實工程估驗單、轉帳傳票、退款支票、虛開不實發票、請款單、林謝玉玲上海銀行北三重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聯虹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等可資佐證,亦均堪認該等廠商有虛開不實發票予銓懋公司屬實。
綜上所述,被告林謝玉玲、林澤良等上開所辯,應屬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取,本件被告張紋瑄、林謝玉玲、林澤良等上開犯行,事證均已臻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六、核本件被告林謝玉玲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為,分別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附表一、一之一、三至七等所示承包廠商溢開、虛開不實發票部分)、刑法第215條之登載不實業務文書罪(附表一、一之一、三至七所示之承包廠商不實工程估驗單部分)、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附表一、三至六所示不實發票持以申報營業稅部分)。
其所犯上開登載不實業務文書罪部分,公訴意旨原係謂該不實工程估驗單係屬會計憑證,因認此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云云,惟查工程估驗單,係銓懋公司就承包廠商各期工程請款時製作之估驗計價審查文書,核與商業會計法規範之會計憑證(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有別,應僅係會計作業之業務文書,故此製作不實工程估驗單之行為,應係犯刑法第215條之登載不實業務文書罪,公訴意旨上開所認尚有未洽,惟其起訴事實與本院所認犯罪事實,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逕予變更起訴法條論究。
再其上開所犯逃漏稅捐罪部分,雖其自100 年10月20日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之原規定,於101 年1 月4 日依司法院釋字第687 號解釋意旨,修正為「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其法定刑種類擴張包含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有利於行為人,然因其此部分行為接續至上開修法後,本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無庸比較新舊法,附此敘明。
又其所犯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與林坤効(100 年10月至101 年8 月17日間)、游人豪、張紋瑄、角禾軒、賴惠珍、謝玉琴、庫富公司李正財、郭雅棋、吉誠公司高明城、躍羚公司李明龍、李詩謙、家昇公司許濬宸、吉展工程行李政成、誠鋒公司沈民、成晉工程行王清嶺等人各自所犯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雖係無身分之人,惟其與有該身分之各承包廠商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得為共同正犯。
再其所犯上開登載不實業務文書、逃漏稅捐等罪,與林坤効(100 年10月至101 年8 月17日間)、游人豪、張紋瑄、角禾軒、賴惠珍、謝玉琴等人各自所犯間,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另其上開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登載不實業務文書、逃漏稅捐等各罪之多次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各有多次之行為舉措,仍應評價認係接續犯,均僅論以一罪。
又其所犯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登載不實業務文書、逃漏稅捐等3 罪間,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且有部分行為重合,應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此外,其上開所犯附表一之一、附表四編號1 、附表五至七等部分犯罪事實,雖未經檢察官起訴敘及,惟此等部分與上開起訴有罪部分,有接續犯、想像競合犯等實質及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七、次核本件被告張紋瑄上開犯罪事實二、三所為,亦分別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附表一、一之一、二至七等所示承包廠商溢開、虛開不實發票部分)、刑法第215條之登載不實業務文書罪(附表一、一之一、二至七所示之承包廠商不實工程估驗單部分)、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附表一、二至六所示不實發票持以申報營業稅部分)。
其所犯上開登載不實業務文書罪部分,公訴意旨原係謂該不實工程估驗單係屬會計憑證,因認此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云云,惟查工程估驗單,係銓懋公司就承包廠商各期工程請款時製作之估驗計價審查文書,核與商業會計法規範之會計憑證(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有別,應僅係會計作業之業務文書,故此製作不實工程估驗單之行為,應係犯刑法第215條之登載不實業務文書罪,公訴意旨上開所認尚有未洽,惟其起訴事實與本院所認犯罪事實,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逕予變更起訴法條論究。
再其所犯上開逃漏稅捐罪部分,公訴意旨認其此部分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云云,惟參諸司法院釋字第687 號解釋意旨,謂公司負責人如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應受刑事處罰,其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已變更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6183號判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3款所定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應受處罰,係自同法第41條轉嫁而來,非因身分成立之罪,此一處罰主體專指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而言,原判決理由既謂上訴人非該實業社之負責人,即非轉嫁之對象,其縱有參與逃漏稅捐之行為,應適用特別規定,成立同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犯,原審引用刑法第31條第1項仍以共犯論處斷,且未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3款之規定,均有未合。」
意旨(本則判例於100 年6 月14日經最高法院100 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以本則判例不合時宜為由,決定不再援用),核諸被告張紋瑄上開所參與逃漏稅捐行為,已屬構成要件行為,雖其非銓懋公司之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係無身分之人,惟其與有該身分之銓懋公司負責人林澤良、實際負責人林坤効、林謝玉玲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得為共同正犯,而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公訴意旨上開所認尚有未洽,惟其起訴事實與本院所認犯罪事實,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此部分亦逕予變更起訴法條論究。
又其所犯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與林坤効(100 年10月至101 年8 月17日間)、林謝玉玲、林澤良、游人豪、角禾軒、賴惠珍、謝玉琴、庫富公司李正財、郭雅棋、吉誠公司高明城、躍羚公司李明龍、李詩謙、家昇公司許濬宸、吉展工程行李政成、誠鋒公司沈民、成晉工程行王清嶺等人各自所犯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雖係無身分之人,惟其與有該身分之各承包廠商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得為共同正犯。
再其所犯上開登載不實業務文書、逃漏稅捐等罪,亦與林坤効(100 年10月至101 年8 月17日間)、林謝玉玲、林澤良、游人豪、角禾軒、賴惠珍、謝玉琴等人各自所犯間,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逃漏稅捐部分則同上所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為共同正犯。
另其上開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登載不實業務文書、逃漏稅捐等各罪之多次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各有多次之行為舉措,仍應評價認係接續犯,均僅論以一罪。
又其所犯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登載不實業務文書、逃漏稅捐等3 罪間,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且有部分行為重合,應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此外,其上開所犯附表一之一、附表四編號1 、附表五至七等部分犯罪事實,雖未經檢察官起訴敘及,惟此等部分與上開起訴有罪部分,有接續犯、想像競合犯等實質及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八、再核本件被告林澤良上開犯罪事實三所為,分別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附表二所示承包廠商溢開、虛開不實發票部分)、刑法第215條之登載不實業務文書罪(附表二所示之承包廠商不實工程估驗單部分)、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附表二所示不實發票持以申報營業稅部分)。
其所犯上開登載不實業務文書罪部分,公訴意旨原係謂該不實工程估驗單係屬會計憑證,因認此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云云,惟同上理由,工程估驗單應係會計作業之業務文書,故此製作不實工程估驗單之行為,應係犯刑法第215條之登載不實業務文書罪,公訴意旨上開所認尚有未洽,惟其起訴事實與本院所認犯罪事實,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逕予變更起訴法條論究。
又其所犯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與游人豪、張紋瑄、謝玉琴、庫富公司李正財、郭雅棋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雖係無身分之人,惟其與有該身分之庫富公司李正財、郭雅棋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得為共同正犯。
再其所犯上開登載不實業務文書、逃漏稅捐等罪,與游人豪、張紋瑄、謝玉琴等人間,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另其上開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登載不實業務文書、逃漏稅捐等各罪之2 次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各有多次之行為舉措,仍應評價認係接續犯,均僅論以一罪。
又其所犯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登載不實業務文書、逃漏稅捐等3 罪間,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且有部分行為重合,應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另其前曾於100 年、101 年間先後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更一字第534 號、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638號等判決,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三月十五日確定,其後並經更定應執行刑為八月,於101 年8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九、爰審酌被告林謝玉玲係因協助配合夫林坤効管理經營銓懋公司,而與林坤効於銓懋公司上開建案共犯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登載不實業務文書、逃漏稅捐等犯行,以圖銓懋公司逃漏稅捐之不法利益,其夫林坤効死亡後其獨立經營管理銓懋公司期間,則係沿循上開所犯;
被告張紋瑄則係因任職於銓懋公司擔任會計,而依銓懋公司實際負責人林坤効、林謝玉玲、負責人林澤良等指示,共犯上開犯行;
至被告林澤良則係於接手管理後續沿循其子林坤効前方式,共犯上開等犯行,惟其等不循正當經營公司依法繳納稅捐,為圖公司不法利益,而以不正當方法共犯逃漏營業稅捐,已影響國家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危害國家財政,兼衡其犯罪之手段、方法、共犯參與程度、犯後態度、個人品行、社會地位、生活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張紋瑄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受僱任職公司會計,一時失慮,致罹本件各罪刑典,事後供認詳陳,已具悔意,是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
十、又被告林澤良、林謝玉玲、張紋瑄等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增訂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但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2項,因此次修正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已不具刑罰本質,無罪刑法定原則之適用與適用行為時法之必然性,爰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無庸為新舊法比較。
被告林謝玉玲、張紋瑄、林澤良上開所犯,雖使銓懋公司受有逃漏營業稅金合計79萬4,367 元之不法利益,惟此逃漏稅捐依法將由稅捐機關追繳稅款並處罰鍰,本件如予宣告沒收,有使被告等受重複剝奪不法利益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又被告等上開登載不實之工程估驗單業務文書,雖係上開犯罪所生及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此不實業務文書僅存於銓懋公司,與銓懋公司上開建案業務有關,且據被告林謝玉玲、林澤良均供稱現無持有該不實業務文書原本,亦不知去向,是核諸上情該等不實工程估驗單業務文書,亦已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亦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以節省未來沒收執行不必要之勞費。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215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炎辰、楊雅婷、林書伃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楊 筑 婷
法 官 劉 思 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
附表一:(庫富公司形式上逕向銓懋公司承包部分)
┌──┬─────┬─────┬─────┬───────┬───────┬───────┬─────────────────┬───────────┐
│編號│ 營 業 人 │ 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發票所載銷售額│ 實際銷售額 │ 逃漏營業稅額 │ 銓懋公司 │備 註│
│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 │ │ │ │ │ │ │ 經辦會計人員 │ 實際負責人 │ │
├──┼─────┼─────┼─────┼───────┼───────┼───────┼───┬───┼────┬────┼───────────┤
│ 01 │庫富公司 │100.10.20 │WL00000000│ 103,579│ 90,175│ 670│張紋瑄│角禾軒│林坤効 │林謝玉玲│⑴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
│ │ │ │ │ │ │ │ │ │ │ │⑵證明憑證: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支票、│
│ │ │ │ │ │ │ │ │ │ │ │ 發票 │
├──┼─────┼─────┼─────┼───────┼───────┼───────┼───┼───┼────┼────┼───────────┤
│ 02 │庫富公司 │100.11.18 │XQ00000000│ 245,591│ 213,809│ 1,589│張紋瑄│角禾軒│林坤効 │林謝玉玲│⑴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
│ │ │ │ │ │ │ │ │ │ │ │⑵證明憑證: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支票、│
│ │ │ │ │ │ │ │ │ │ │ │ 發票 │
├──┼─────┼─────┼─────┼───────┼───────┼───────┼───┼───┼────┼────┼───────────┤
│ 03 │庫富公司 │101.01.19 │YU00000000│ 554,848│ 507,088│ 2,388│張紋瑄│角禾軒│林坤効 │林謝玉玲│⑴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
│ │ │ │ │ │ │ │ │ │ │ │⑵證明憑證: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支票、│
│ │ │ │ │ │ │ │ │ │ │ │ 發票 │
├──┼─────┼─────┼─────┼───────┼───────┼───────┼───┼───┼────┼────┼───────────┤
│ 04 │庫富公司 │101.02.20 │YU00000000│ 242,425│ 214,753│ 1,384│張紋瑄│角禾軒│林坤効 │林謝玉玲│⑴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
│ │ │ │ │ │ │ │ │ │ │ │⑵證明憑證: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支票、│
│ │ │ │ │ │ │ │ │ │ │ │ 發票 │
├──┼─────┼─────┼─────┼───────┼───────┼───────┼───┼───┼────┼────┼───────────┤
│ 05 │庫富公司 │101.03.20 │AH00000000│ 472,914│ 423,765│ 2,457│張紋瑄│角禾軒│林坤効 │林謝玉玲│⑴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
│ │ │ │ │ │ │ │ │ │ │ │⑵證明憑證: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支票、│
│ │ │ │ │ │ │ │ │ │ │ │ 發票 │
├──┼─────┼─────┼─────┼───────┼───────┼───────┼───┼───┼────┼────┼───────────┤
│ 06 │庫富公司 │101.04.20 │AH00000000│ 473,813│ 424,597│ 2,461│賴惠珍│角禾軒│林坤効 │林謝玉玲│⑴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
│ │ │ │ │ │ │ │ │ │ │ │⑵證明憑證: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支票、│
│ │ │ │ │ │ │ │ │ │ │ │ 發票 │
├──┼─────┼─────┼─────┼───────┼───────┼───────┼───┼───┼────┼────┼───────────┤
│ 07 │庫富公司 │101.05.18 │BW00000000│ 699,461│ 413,046│ 14,321│賴惠珍│張紋瑄│林坤効 │林謝玉玲│⑴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
│ │ │ │ │ │ │ │ │ │ │ │⑵證明憑證: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支票、│
│ │ │ │ │ │ │ │ │ │ │ │ 發票、請款單、轉帳傳│
│ │ │ │ │ │ │ │ │ │ │ │ 票 │
├──┼─────┼─────┼─────┼───────┼───────┼───────┼───┼───┼────┼────┼───────────┤
│ 08 │庫富公司 │101.06.20 │BW00000000│ 115,848│ 94,707│ 1,057│賴惠珍│張紋瑄│林坤効 │林謝玉玲│⑴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 │ │ │ │ │ │ │ │ │ │ │⑵證明憑證: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支票、│
│ │ │ │ │ │ │ │ │ │ │ │ 發票、轉帳傳票 │
├──┼─────┼─────┼─────┼───────┼───────┼───────┼───┼───┼────┼────┼───────────┤
│ 09 │庫富公司 │101.07.20 │DK00000000│ 64,985│ 29,755│ 1,762│賴惠珍│張紋瑄│林坤効 │林謝玉玲│⑴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 │ │ │ │ │ │ │ │ │ │ │⑵證明憑證: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支票、│
│ │ │ │ │ │ │ │ │ │ │ │ 發票、轉帳傳票 │
├──┼─────┼─────┼─────┼───────┼───────┼───────┼───┼───┼────┼────┼───────────┤
│ 10 │庫富公司 │101.10.22 │EY00000000│ 380,300│ 333,692│ 2,330│張紋瑄│謝玉琴│林謝玉玲│ - │⑴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 │ │ │ │ │ │ │ │ │ │ │⑵證明憑證: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支票、│
│ │ │ │ │ │ │ │ │ │ │ │ 發票 │
├──┼─────┼─────┼─────┼───────┼───────┼───────┼───┼───┼────┼────┼───────────┤
│ 11 │庫富公司 │101.10.22 │EY00000000│ 296,755│ 216,198│ 4,028│張紋瑄│謝玉琴│林謝玉玲│ - │⑴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 │ │ │ │ │ │ │ │ │ │ │⑵證明憑證: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支票、│
│ │ │ │ │ │ │ │ │ │ │ │ 發票 │
├──┼─────┼─────┼─────┼───────┼───────┼───────┼───┼───┼────┼────┼───────────┤
│ 12 │庫富公司 │101.11.26 │GM00000000│ 719,686│ 632,777│ 4,345│張紋瑄│謝玉琴│林謝玉玲│ - │⑴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 │ │ │ │ │ │ │ │ │ │ │⑵證明憑證: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支票、│
│ │ │ │ │ │ │ │ │ │ │ │ 發票 │
├──┼─────┼─────┼─────┼───────┼───────┼───────┼───┼───┼────┼────┼───────────┤
│ 13 │庫富公司 │102.01.17 │KN00000000│ 3,884,123│ 3,418,423│ 23,285│謝玉琴│張紋瑄│林謝玉玲│ - │⑴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 │ │ │ │ │ │ │ │ │ │ │⑵證明憑證: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支票、│
│ │ │ │ │ │ │ │ │ │ │ │ 發票 │
├──┼─────┼─────┼─────┼───────┼───────┼───────┼───┼───┼────┼────┼───────────┤
│ 14 │庫富公司 │102.02.25 │KN00000000│ 3,013,881│ 2,633,500│ 19,019│謝玉琴│張紋瑄│林謝玉玲│ - │⑴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 │ │ │ │ │ │ │ │ │ │ │⑵證明憑證: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支票、│
│ │ │ │ │ │ │ │ │ │ │ │ 發票 │
├──┼─────┼─────┼─────┼───────┼───────┼───────┼───┼───┼────┼────┼───────────┤
│ 15 │庫富公司 │102.04.22 │LL00000000│ 3,283,277│ 2,883,938│ 19,967│張紋瑄│謝玉琴│林謝玉玲│ - │⑴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 │ │ │ │ │ │ │ │ │ │ │⑵證明憑證: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支票、│
│ │ │ │ │ │ │ │ │ │ │ │ 發票 │
├──┼─────┼─────┼─────┼───────┼───────┼───────┼───┼───┼────┼────┼───────────┤
│ 16 │庫富公司 │102.05.20 │MJ00000000│ 2,781,814│ 2,442,879│ 16,947│張紋瑄│謝玉琴│林謝玉玲│ - │⑴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 │ │ │ │ │ │ │ │ │ │ │⑵證明憑證: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支票、│
│ │ │ │ │ │ │ │ │ │ │ │ 發票 │
├──┼─────┼─────┼─────┼───────┼───────┼───────┼───┼───┼────┼────┼───────────┤
│ 17 │庫富公司 │102.06.20 │MJ00000000│ 282,745│ 231,488│ 2,563│張紋瑄│謝玉琴│林謝玉玲│ - │⑴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 │ │ │ │ │ │ │ │ │ │ │⑵證明憑證: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支票、│
│ │ │ │ │ │ │ │ │ │ │ │ 發票 │
├──┴─────┴─────┴─────┼───────┼───────┼───────┼───┴───┴────┼────┼───────────┤
│ 小 計 │ │ │ 120,573│ │ │ │
├────────────────────┴───────┴───────┴───────┴────────────┴────┴───────────┤
│註1 :「實際銷售額」=真實工程估驗單上「實付含稅金額」-「稅金」 │
│註2 :「逃漏營業稅額」=(「發票所載銷售額」-「實際銷售額」)×稅率5% │
└──────────────────────────────────────────────────────────────────────────┘
附表一之一:(庫富公司形式上經由聯虹公司向銓懋公司承包未 經起訴部分)
┌──┬─────┬─────┬─────┬───────┬───────┬───────┬─────────────────┬───────────┐
│編號│ 營 業 人 │ 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發票所載銷售額│ 實際銷售額 │ 匯回溢開金額 │ 銓懋公司 │備 註│
│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 │ │ │ │ │ │ │ 經辦會計人員 │ 實際負責人 │ │
├──┼─────┼─────┼─────┼───────┼───────┼───────┼───┬───┼────┬────┼───────────┤
│ 01 │庫富公司 │100.10 │WL00000000│ 414,316│ 不詳│ 64,252│張紋瑄│角禾軒│林坤効 │林謝玉玲│⑴證明憑證:匯款申請書│
│ │ │ │ │ │ │ │ │ │ │ │ 、聯虹營造公司進銷項│
│ │ │ │ │ │ │ │ │ │ │ │ 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02 │庫富公司 │100.11 │XQ00000000│ 982,366│ 不詳│ 148,571│張紋瑄│角禾軒│林坤効 │林謝玉玲│⑴證明憑證:匯款申請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聯虹營│
│ │ │ │ │ │ │ │ │ │ │ │ 造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
│ │ │ │ │ │ │ │ │ │ │ │ 資料表 │
├──┼─────┼─────┼─────┼───────┼───────┼───────┼───┼───┼────┼────┼───────────┤
│ 03 │庫富公司 │101.01 │YU00000000│ 2,329,866│ 不詳│ 305,407│張紋瑄│角禾軒│林坤効 │林謝玉玲│⑴證明憑證:匯款申請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聯虹營│
│ │ │ │ │ │ │ │ │ │ │ │ 造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
│ │ │ │ │ │ │ │ │ │ │ │ 資料表 │
├──┼─────┼─────┼─────┼───────┼───────┼───────┼───┼───┼────┼────┼───────────┤
│ 04 │庫富公司 │101.03 │AH00000000│ 1,428,571│ 不詳│ 331,070│張紋瑄│角禾軒│林坤効 │林謝玉玲│⑴證明憑證:匯款申請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聯虹營│
│ │ │ │ │ │ │ │ │ │ │ │ 造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
│ │ │ │ │ │ │ │ │ │ │ │ 資料表 │
├──┼─────┼─────┼─────┼───────┼───────┼───────┼───┼───┼────┼────┼───────────┤
│ 05 │庫富公司 │101.04 │AH00000000│ 2,063,177│ 不詳│ 319,956│賴惠珍│角禾軒│林坤効 │林謝玉玲│⑴證明憑證:匯款申請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聯虹營│
│ │ │ │ │ │ │ │ │ │ │ │ 造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
│ │ │ │ │ │ │ │ │ │ │ │ 資料表 │
├──┼─────┼─────┼─────┼───────┼───────┼───────┼───┼───┼────┼────┼───────────┤
│ 06 │庫富公司 │101.05 │BW00000000│ 2,239,525│ 不詳│ 581,559│賴惠珍│張紋瑄│林坤効 │林謝玉玲│⑴證明憑證:匯款申請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聯虹營│
│ │ │ │ │ │ │ │ │ │ │ │ 造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
│ │ │ │ │ │ │ │ │ │ │ │ 資料表 │
├──┼─────┼─────┼─────┼───────┼───────┼───────┼───┼───┼────┼────┼───────────┤
│ 07 │庫富公司 │101.06 │BW00000000│ 593,753│ 不詳│ 236,837│賴惠珍│張紋瑄│林坤効 │林謝玉玲│⑴證明憑證:匯款申請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聯虹營│
│ │ │ │ │ │ │ │ │ │ │ │ 造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
│ │ │ │ │ │ │ │ │ │ │ │ 資料表 │
├──┴─────┴─────┴─────┼───────┼───────┼───────┼───┴───┴────┼────┼───────────┤
│ 小 計 │ │ │ 1,987,652│ │ │ │
├────────────────────┴───────┴───────┴───────┴────────────┴────┴───────────┤
│註1 :「匯回溢開金額」=匯款申請書上匯款金額-真實工程估驗單上說明及審查意見所載之「貼現息」 │
└──────────────────────────────────────────────────────────────────────────┘
附表二:(原起訴書附表二部分)
┌──┬─────┬─────┬─────┬───────┬───────┬───────┬─────────────────┬───────────┐
│編號│ 營 業 人 │ 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發票所載銷售額│ 實際銷售額 │ 逃漏營業稅額 │ 銓懋公司 │備 註│
│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 │ │ │ │ │ │ │ 經辦會計人員 │ 實際負責人 │ │
├──┼─────┼─────┼─────┼───────┼───────┼───────┼───┬───┼────┬────┼───────────┤
│ 01 │庫富公司 │102.07.20 │NG00000000│ 466,056│ 374,949│ 4,555│張紋瑄│謝玉琴│林澤良 │ - │⑴證明憑證:工程合約書│
│ │ │ │ │ │(起訴書附表二│(起訴書附表二│ │ │ │ │ 、工程估驗單、支票、│
│ │ │ │ │ │編號1 誤載為「│編號1 誤載為「│ │ │ │ │ 發票 │
│ │ │ │ │ │385,344」) │4,036 」) │ │ │ │ │ │
├──┼─────┼─────┼─────┼───────┼───────┼───────┼───┼───┼────┼────┼───────────┤
│ 02 │庫富公司 │102.12.20 │QC00000000│ 1,071,018│ 943,835│ 6,359│張紋瑄│謝玉琴│林澤良 │ - │⑴證明憑證: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支票、│
│ │ │ │ │ │ │ │ │ │ │ │ 發票 │
├──┴─────┴─────┴─────┼───────┼───────┼───────┼───┴───┴────┼────┼───────────┤
│ 小 計 │ │ │ 10,914│ │ │ │
│ │ │ │(起訴書附表二│ │ │ │
│ │ │ │總計誤載為「 │ │ │ │
│ │ │ │10,395」) │ │ │ │
├────────────────────┴───────┴───────┴───────┴────────────┴────┴───────────┤
│註1 :「實際銷售額」=真實工程估驗單上「實付含稅金額」-「稅金」 │
│註2 :「逃漏營業稅額」=(「發票所載銷售額」-「實際銷售額」)×稅率5% │
└──────────────────────────────────────────────────────────────────────────┘
附表三:
┌──┬─────┬─────┬─────┬───────┬───────┬───────┬─────────────────┬───────────┐
│編號│ 營 業 人 │ 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發票所載銷售額│ 實際銷售額 │ 逃漏營業稅額 │ 銓懋公司 │備 註│
│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 │ │ │ │ │ │ │ 經辦會計人員 │ 實際負責人 │ │
├──┼─────┼─────┼─────┼───────┼───────┼───────┼───┬───┼────┬────┼───────────┤
│ 01 │吉誠公司 │101.05.18 │BW00000000│ 2,000,000│ 0│ 100,000│張紋瑄│賴惠珍│林坤効 │林謝玉玲│⑴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
│ │ │ │ │ │ │ │ │ │ │ │⑵證明憑證: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發票、│
│ │ │ │ │ │ │ │ │ │ │ │ 請款單、轉帳傳票、支│
│ │ │ │ │ │ │ │ │ │ │ │ 票 │
├──┼─────┼─────┼─────┼───────┼───────┼───────┼───┼───┼────┼────┼───────────┤
│ 02 │吉誠公司 │101.06.20 │BW00000000│ 2,000,000│ 0│ 100,000│張紋瑄│賴惠珍│林坤効 │林謝玉玲│⑴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 │ │ │ │ │ │ │ │ │ │ │⑵證明憑證: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發票、│
│ │ │ │ │ │ │ │ │ │ │ │ 請款單、轉帳傳票、支│
│ │ │ │ │ │ │ │ │ │ │ │ 票 │
├──┼─────┼─────┼─────┼───────┼───────┼───────┼───┼───┼────┼────┼───────────┤
│ 03 │吉誠公司 │101.07.20 │DK00000000│ 2,000,000│ 0│ 100,000│張紋瑄│賴惠珍│林坤効 │林謝玉玲│⑴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 │ │ │ │ │ │ │ │ │ │ │⑵證明憑證: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發票、│
│ │ │ │ │ │ │ │ │ │ │ │ 請款單、轉帳傳票、支│
│ │ │ │ │ │ │ │ │ │ │ │ 票 │
├──┴─────┴─────┴─────┼───────┼───────┼───────┼───┴───┴────┼────┼───────────┤
│ 小 計 │ │ │ 300,000│ │ │ │
├────────────────────┴───────┴───────┴───────┴────────────┴────┴───────────┤
│註1 :「逃漏營業稅額」=(「發票所載銷售額」-「實際銷售額」)×稅率5% │
└──────────────────────────────────────────────────────────────────────────┘
附表四:
┌──┬─────┬─────┬─────┬───────┬───────┬───────┬─────────────────┬───────────┐
│編號│ 營 業 人 │ 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發票所載銷售額│ 實際銷售額 │ 逃漏營業稅額 │ 銓懋公司 │備 註│
│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 │ │ │ │ │ │ │ 經辦會計人員 │ 實際負責人 │ │
├──┼─────┼─────┼─────┼───────┼───────┼───────┼───┬───┼────┬────┼───────────┤
│ 01 │躍羚公司 │101.04 │AH00000000│ 588,770│ 459,169│ 6,480│賴惠珍│角禾軒│林坤効 │林謝玉玲│⑴起訴書未載。 │
│ │ │ │ │ │ │ │ │ │ │ │⑵證明憑證: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 │ │ 、請款單、工程估驗單│
│ │ │ │ │ │ │ │ │ │ │ │ 、發票 │
├──┼─────┼─────┼─────┼───────┼───────┼───────┼───┼───┼────┼────┼───────────┤
│ 02 │躍羚公司 │101.05.23 │BW00000000│ 2,128,000│ 0│ 106,400│賴惠珍│張紋瑄│林坤効 │林謝玉玲│⑴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
│ │ │ │ │ │ │ │ │ │ │ │⑵證明憑證: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 │ │ 、請款單、工程估驗單│
│ │ │ │ │ │ │ │ │ │ │ │ 、轉帳傳票、發票、支│
│ │ │ │ │ │ │ │ │ │ │ │ 票 │
├──┴─────┴─────┴─────┼───────┼───────┼───────┼───┴───┴────┼────┼───────────┤
│ 小 計 │ │ │ 112,880│ │ │ │
├────────────────────┴───────┴───────┴───────┴────────────┴────┴───────────┤
│註1 :「實際銷售額」=真實工程估驗單上「實付含稅金額」-「稅金」 │
│註2 :「逃漏營業稅額」=(「發票所載銷售額」-「實際銷售額」)×稅率5% │
└──────────────────────────────────────────────────────────────────────────┘
附表五:(原起訴書未載)
┌──┬─────┬─────┬─────┬───────┬───────┬───────┬─────────────────┬───────────┐
│編號│ 營 業 人 │ 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發票所載銷售額│ 實際銷售額 │ 逃漏營業稅額 │ 銓懋公司 │備 註│
│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 │ │ │ │ │ │ │ 經辦會計人員 │ 實際負責人 │ │
├──┼─────┼─────┼─────┼───────┼───────┼───────┼───┬───┼────┬────┼───────────┤
│ 01 │家昇公司 │101.05.11 │BW00000000│ 2,000,003│ 0│ 100,000│張紋瑄│賴惠珍│林坤効 │林謝玉玲│⑴證明憑證:材料合約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發票、│
│ │ │ │ │ │ │ │ │ │ │ │ 轉帳傳票、支票 │
├──┼─────┼─────┼─────┼───────┼───────┼───────┼───┼───┼────┼────┼───────────┤
│ 02 │家昇公司 │101.06.07 │BW00000000│ 2,000,003│ 0│ 100,000│張紋瑄│賴惠珍│林坤効 │林謝玉玲│⑴證明憑證:材料合約書│
│ │ │ │ │ │ │ │ │ │ │ │ 、工程估驗單、發票、│
│ │ │ │ │ │ │ │ │ │ │ │ 轉帳傳票、支票 │
├──┴─────┴─────┴─────┼───────┼───────┼───────┼───┴───┴────┼────┼───────────┤
│ 小 計 │ │ │ 200,000│ │ │ │
├────────────────────┴───────┴───────┴───────┴────────────┴────┴───────────┤
│註1 :「逃漏營業稅額」=(「發票所載銷售額」-「實際銷售額」)×稅率5% │
└──────────────────────────────────────────────────────────────────────────┘
附表六:(原起訴書未載)
┌──┬─────┬─────┬─────┬───────┬───────┬───────┬─────────────────┬───────────┐
│編號│ 營 業 人 │ 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發票所載銷售額│ 實際銷售額 │ 逃漏營業稅額 │ 銓懋公司 │備 註│
│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 │ │ │ │ │ │ │ 經辦會計人員 │ 實際負責人 │ │
├──┼─────┼─────┼─────┼───────┼───────┼───────┼───┬───┼────┬────┼───────────┤
│ 01 │誠鋒公司 │101.06.30 │BW00000000│ 1,000,000│ 0│ 50,000│張紋瑄│賴惠珍│林坤効 │林謝玉玲│⑴證明憑證:工程估驗單│
│ │ │ │ │ │ │ │ │ │ │ │ 、發票、轉帳傳票、支│
│ │ │ │ │ │ │ │ │ │ │ │ 票 │
├──┴─────┴─────┴─────┼───────┼───────┼───────┼───┴───┴────┼────┼───────────┤
│ 小 計 │ │ │ 50,000│ │ │ │
├────────────────────┴───────┴───────┴───────┴────────────┴────┴───────────┤
│註1 :「逃漏營業稅額」=(「發票所載銷售額」-「實際銷售額」)×稅率5% │
└──────────────────────────────────────────────────────────────────────────┘
附表七:(原起訴書未載)
┌──┬─────┬─────┬─────┬───────┬───────┬───────┬─────────────────┬───────────┐
│編號│ 營 業 人 │ 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發票所載銷售額│ 實際銷售額 │營 業 稅 額│ 銓懋公司 │備 註│
│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 │ │ │ │ │ │ │ 經辦會計人員 │ 實際負責人 │ │
├──┼─────┼─────┼─────┼───────┼───────┼───────┼───┬───┼────┬────┼───────────┤
│ 01 │成晉工程行│101.05 │BW00000000│ 800,000│ 0│ 40,000│賴惠珍│張紋瑄│林坤効 │林謝玉玲│⑴證明憑證:請款單、工│
│ │ │ │ │ │ │ │ │ │ │ │ 程估驗單、轉帳傳票、│
│ │ │ │ │ │ │ │ │ │ │ │ 林謝玉玲上海銀行北三│
│ │ │ │ │ │ │ │ │ │ │ │ 重分行帳戶存摺、交易│
│ │ │ │ │ │ │ │ │ │ │ │ 明細、聯虹營造公司進│
│ │ │ │ │ │ │ │ │ │ │ │ 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02 │成晉工程行│101.05 │BW00000000│ 699,996│ 0│ 35,000│張紋瑄│賴惠珍│林坤効 │林謝玉玲│⑴證明憑證:請款單、工│
│ │ │ │ │ │ │ │ │ │ │ │ 程估驗單、轉帳傳票、│
│ │ │ │ │ │ │ │ │ │ │ │ 林謝玉玲上海銀行北三│
│ │ │ │ │ │ │ │ │ │ │ │ 重分行帳戶存摺、交易│
│ │ │ │ │ │ │ │ │ │ │ │ 明細、聯虹營造公司進│
│ │ │ │ │ │ │ │ │ │ │ │ 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03 │成晉工程行│101.06 │BW00000000│ 800,000│ 0│ 40,000│張紋瑄│賴惠珍│林坤効 │林謝玉玲│⑴證明憑證:請款單、工│
│ │ │ │ │ │ │ │ │ │ │ │ 程估驗單、轉帳傳票、│
│ │ │ │ │ │ │ │ │ │ │ │ 林謝玉玲上海銀行北三│
│ │ │ │ │ │ │ │ │ │ │ │ 重分行帳戶存摺、交易│
│ │ │ │ │ │ │ │ │ │ │ │ 明細、聯虹營造公司進│
│ │ │ │ │ │ │ │ │ │ │ │ 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04 │成晉工程行│101.06 │BW00000000│ 700,076│ 0│ 35,004│張紋瑄│賴惠珍│林坤効 │林謝玉玲│⑴證明憑證:請款單、工│
│ │ │ │ │ │ │ │ │ │ │ │ 程估驗單、轉帳傳票、│
│ │ │ │ │ │ │ │ │ │ │ │ 林謝玉玲上海銀行北三│
│ │ │ │ │ │ │ │ │ │ │ │ 重分行帳戶存摺、交易│
│ │ │ │ │ │ │ │ │ │ │ │ 明細、聯虹營造公司進│
│ │ │ │ │ │ │ │ │ │ │ │ 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小 計 │ │ │ 150,004│ │ │ │
├────────────────────┴───────┴───────┴───────┴────────────┴────┴───────────┤
│註1 :「營業稅額」=(「發票所載銷售額」-「實際銷售額」)×稅率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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