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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ANDI SETIAWAN(印尼籍,中文名泰萬)
被 告 藍俊麟
上列被告藍俊麟因竊盜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23 號),經原告ANDI SETIAWAN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洪任遠
法 官 劉凱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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