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7,交易,147,2018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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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鈺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246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阮鈺芳於民國106 年1 月12日22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往台北橋方向行駛,行經重新路與中正南路口之時,本應注意與兩側車輛保持適當間隔,並應依規定兩段式左轉,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即貿然由外側車道左切,欲左轉進入中正北路,旋撞擊適於同向內側車道直行,由告訴人劉怡君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側脛骨上端閉鎖性骨折、頭部其他部位開放性傷口、鈍傷、右側手部擦挫傷、左側膝部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107 年10月29日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盈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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