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易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鍾旗
選任辯護人 陳柏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2月12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奎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