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7,交易,51,2018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清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調偵字第337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0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聲請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情。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聲請認其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然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本件業經告訴人撤回其對被告如上過失傷害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是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四、本件聲請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依同法第452條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娟、阮卓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調偵字第3375號
被 告 楊清誥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清誥係計程車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6年6月1日1時1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新北市板橋區互助街往新海路方向行駛,行經互助街與陽明街口處欲左轉進陽明街時,本應注意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並注意車前狀況,而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而未減速逕行左轉,適有行人楊幼沿陽明街行經上開街口,欲招攬計程車搭乘,楊清誥遂不慎撞擊楊幼,致楊幼受有左側髖部挫傷、左側大腿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楊幼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一  │被告楊清誥於警詢及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    │中之自白              │                        │
├──┼───────────┼────────────┤
│二  │告訴人楊幼於警詢及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    │中之指訴              │                        │
├──┼───────────┼────────────┤
│三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被告於前揭時、地,駕駛上│
│    │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開營業小客車不慎撞擊告訴│
│    │暨調查報告表(一)、(│人致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勢之│
│    │二)、現場照片4張、新 │事實。                  │
│    │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                        │
│    │書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張 瑞 娟
阮 卓 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