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簡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揚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被告姓名「陳楊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揚東」。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有關被告姓名「陳『楊』東」,顯係「陳『揚』東」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諸前開說明,茲更正為「陳揚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徐蘭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毓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