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7,交簡,2900,2018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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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簡字第2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炎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一行所記載之「賴羿瑋」係贅載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9日所為之107 年度交簡字第2900號判決原本及判決正本之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 行所記載之「賴羿瑋」係贅載,與本案無關,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以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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