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7,交附民,90,2020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沈登法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蒼元
原 告 沈陳阿碧
沈美珍
沈美智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明清律師
被 告 黃譯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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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錫聰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246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黃俊雯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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