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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智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子華
送達代收人 湯鈞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子華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8 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智訴字第1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實質上訴理由之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告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宋泓璟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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