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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坤森
選任辯護人 林世昌律師
被 告 廖本源
顏鈺展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彥廷律師
被 告 黃榮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421、107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李坤森等偽造文書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盈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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