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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詩帆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彭彥植律師
具 保 人 周賢聰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賢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周賢聰因被告周詩帆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依本院於審理時指定之金額,出具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在案,有本院裁定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在卷可查(見本院訴字卷二第301 至303 、321 頁)。
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限制住居地(即住所及戶籍地)傳喚、拘提均未到庭,復本院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協同被告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8 紙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0 年11月17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104259219號函暨所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及執行拘提周詩帆無著照片各1 份(見本院訴字卷三第431 至442 頁)附卷可稽,復查無被告有現因另案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存卷足憑,足見被告顯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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