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7,附民,412,2019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99號
第403號
第407號
第411號
第412號
第415號
原 告 李傳平

王怡

余台玲
任禪珠
廖阿垂
林素梅
黃嬿如
被 告 莊鳳嬌

彭秋珠

李佳芯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1號、第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魏 俊 明

法 官 劉 思 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