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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99號
第403號
第407號
第411號
第412號
第415號
原 告 李傳平
王怡
余台玲
任禪珠
廖阿垂
林素梅
黃嬿如
被 告 莊鳳嬌
彭秋珠
李佳芯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1號、第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魏 俊 明
法 官 劉 思 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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