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8,交易,253,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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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天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速偵字第3140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2948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天生於民國108年9月24日4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住處內飲用酒類後,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8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8時45分許,行經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3段與民生路2段路口時,為警攔檢查獲,並對其當場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發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1毫克,因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10月4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08年10月16日繫屬於本院,惟被告業於本案繫屬於法院後之108年10月19日死亡等情,此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該署108年10月16日新北檢兆翔108速偵3140字第1080096592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香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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