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羅桂蘭
被 告 陳昱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原訴字第4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陳昱穎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