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 二、甲○○、丙○○均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 三、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 理由
- 壹、有罪部分:
- 一、證據能力:
- 二、認定事實之依據:
- 三、論罪科刑
- 四、沒收:
- 貳、無罪部分
-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 三、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
- 四、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前開罪嫌,係以被告甲○○於偵查
- 五、經查:
- 六、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舉上開事證,無法證明被告甲○○確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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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建興
義務辯護人 涂予彣律師
被 告 許詠淞
選任辯護人 羅亦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1322 號、108 年度偵字第172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附表一編號二至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其餘被訴無罪。
丙○○犯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為禁藥管理,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規範之禁藥,不得持有、轉讓。
竟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9 時餘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0號愛莉園汽車旅館805 號房內,將約0.2 克甲基安非他命提供予戊○○吸食,而無償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戊○○。
二、甲○○、丙○○均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
仍為下列犯行:㈠甲○○與丙○○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方式,共同販賣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海洛因予戊○○(交易數量、金額詳如附表二編號1 )。
㈡甲○○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2 至4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編號2 至4 所示之方式,販賣附表二編號2 至4 所示之海洛因予戊○○(交易數量、金額詳如附表二編號2 至4 )。
三、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其立法本旨係以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於傳 聞證據,此項證據,當事人無從直接對於原供述者加以詰問 ,以擔保其真實性,法院亦無從直接接觸證人而審酌其證言 之憑信性,違背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原則,除具有必要性 及信用性情況之除外者外,原則上不認其有許容性,自不具 證據能力;
至所謂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者,例如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及第206條等情形,仍例外認其 有證據能力。
由此可見,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若未於審判 期日經到庭接受詰問時,因無法擔保其真實性及憑信性,自 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定要件一一檢視,以查 其證據之適格。
反之,若證人業已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當事 人之詰問權以受保障,且可透過直接、言詞審理方式檢驗證 人於審判外陳述之真實性、憑信性,則該等審判外陳述,應 認得作為證據之資格,亦即該審判外供述與審判中供述相符 部分,顯然已經構成具備可信之特別情狀,當然有證據資格 (可據以強化該證人供述之可信度),其不符部分,作為檢 視審判中所為供述可信與否之彈劾證據。
1.被告甲○○、丙○○同為本案被告,然公訴人援引被告甲○ ○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為被告丙○○犯行之證據,則 共同被告之證述無異屬「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先予敘明 。
被告丙○○及其辯護人雖否認共同被告甲○○於檢察官偵 查中證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118 頁),惟被告甲○ ○於本院審判期日業經轉換為證人進行交互詰問程序,業已 保障被告丙○○之詰問權,且檢察官、被告丙○○及其辯護 人均得經由交互詰問程序檢驗證言之憑信,法院亦得經此程 序直接言詞審理證人之證詞,自應認證人即共同被告甲○○ 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2.被告甲○○及其辯護人否認證人戊○○警詢所述之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一第281 頁);
被告丙○○及其辯護人否認證人 戊○○警詢、檢察官偵查中所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 117 至118 頁),惟證人戊○○於本院審判期日業經傳喚到 庭進行交互詰問程序(見本院卷一第375至397頁),業已保 障被告甲○○、被告丙○○之詰問權,且檢察官、被告甲○ ○、被告丙○○及其等辯護人均得經由交互詰問程序檢驗證 人證言之憑信,法院亦得經此程序直接言詞審理證人之證詞 ,自應認證人戊○○前開證述有證據能力。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以下所引之證據(除前述證人證述外) ,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作 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279 至282 頁、第116 至118 頁), 且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及其等辯護人迄言詞辯 論終結前未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二第 203 至221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並非公務員違法取得, 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 據進行調查、辯論,依法自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之依據:㈠犯罪事實一部分業據被告甲○○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字11322 號卷第11頁、本院卷一第276 頁),且有證人戊○○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佐(見偵字5309號卷第75頁、本院卷一第377 至378 頁),復有卷附G2通訊監察譯文可參(見偵字5309號卷第90頁背面),足佐被告甲○○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被告甲○○固坦承有於附表二編號1 所示時間與戊○○聯繫,後由被告丙○○前往附表二編號1 所示地點交付海洛因予戊○○,且於附表二編號2 至4 所示時、地,交付附表二編號2 至4 所示海洛因予戊○○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一級毒品毒品之犯行,辯稱:伊係幫戊○○調毒品,伊係幫助戊○○施用毒品,伊並非販賣毒品云云。
被告丙○○固坦承於106 年8 月18日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15時2 分,以前開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G3通訊察譯文中所示對話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與被告甲○○共同販賣海洛因犯行,辯稱:當日被告甲○○要求伊駕車去買材料,但該車故障,伊找丁○○來修理,但丁○○無法修理,伊便與丁○○離開,伊並無駕駛被告甲○○之車,亦未與戊○○見面云云。
㈢經查:1.犯罪事實二㈠(即附表二編號1 )部分:⑴被告甲○○有於106 年8 月18日12時58分至同日16時27分間,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戊○○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交付海洛因事宜,後被告甲○○指示被告丙○○前往附表二編號1 所示時、地交付海洛因予戊○○等情,業據被告甲○○供陳明確(見偵字11322 號卷第11頁、本院卷一第243 至244 頁、第277 頁),又證人戊○○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06 年8 、9 月間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G3所示106 年8 月18日12時58分至16時27分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係伊與被告甲○○之對話,其等聯絡毒品之事,通訊監察譯文中提到「有幫你處理」係被告甲○○幫伊拿到海洛因,但被告甲○○不能前來,故央他人送來,當日16時27分與被告甲○○通話後,在伊居處附近之清心飲料店與被告甲○○派來的綽號「小熊」男子見面,「小熊」交予伊以夾鏈袋包裝、價值2,500 元、重量不詳之海洛因,伊只有這次見過「小熊」,伊與「小熊」不熟,對「小熊」印象不深,伊於同日上午在愛莉園汽車旅館時便將前開款項交予被告甲○○等語(見偵字5309號卷第75頁背面、本院卷一第377 至379 頁、第389 至390 頁),佐以卷附通訊監察譯文G3(見偵字5309號卷第91頁背面至93頁),顯示被告甲○○向戊○○稱「等一下我弄好之後我請我朋友過去」、「有幫你處理」、「快到時我叫他打給你」、「人已經過去了」、「我沒有過去」、「我請我朋友開車過去,他說他快到了」、「他叫我打給你說他快到了」等語,可徵被告甲○○供述及證人戊○○所言106 年8 月18日聯繫被告甲○○交付海洛因予戊○○,而由他人前往交付海洛因予戊○○一節有據。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G3所示106 年8 月1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中,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伊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戊○○使用,通訊監察譯文伊與戊○○對談係在聯絡毒品之事,通訊監察譯文中伊稱「有幫你處理」係指伊有幫戊○○拿到海洛因,因伊要工作,而「小熊」即被告丙○○與伊同行,故伊請被告丙○○駕駛伊之貨車至戊○○居處附近之清心飲料店給戊○○價值2,000元或2,500元、重量不詳之海洛因,伊之前也曾請被告丙○○幫忙拿毒品給別人,被告丙○○知情,當日伊交給被告丙○○之海洛因以透明夾鏈袋包裝,G3所示106年8月18日14時1 分通訊監察譯文中伊稱「等一下你,他到的時候打電話給妳,你看到我的車,你就開到旁邊,窗戶打開我就丟進去就好」,係伊告訴戊○○看到伊車,要戊○○將車窗打開,讓被告丙○○將海洛因丟進車內,G3所示106年8月18日15時34分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譯文中伊傳簡訊予戊○○「人已經過去了」,係表示被告丙○○已經過去戊○○那裏。
G3所示106年8月18日15時2 分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丙○○稱「你的車又在跟我鬧脾氣了」,係被告丙○○要開伊車,但被告丙○○說車壞掉,伊車有時會發不動,但弄一下又可以發動,G3所示106年8月18日15時36分通訊監察譯文中伊稱「我說人快到了,我沒有過去,在這邊」,係伊向戊○○表示送海洛因的被告丙○○快到等語(見偵字11322號卷第11頁、本院卷二第144至157頁),證人甲○○前開證述106年8月18日下午其欲交付海洛因予戊○○,係由綽號「小熊」之被告丙○○駕駛其車輛前去交付一情,與證人戊○○證述106年8月18日下午係被告甲○○委請綽號「小熊」男子駕車前來交付海洛因一節相符,且其等前開證述內容,均有卷附通訊監察譯文G3可佐,足認其等證述信實有據。
觀諸G3所示106年8月18日15時2 分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丙○○向被告甲○○稱「你的車又在跟我鬧脾氣了」,被告甲○○回稱「怎樣了」、被告丙○○稱「不發動了」等語(見偵字5309號卷第92頁),可見當時係由被告丙○○操作被告甲○○之車輛。
而雖被告丙○○曾向被告甲○○表示其車無法發動,然之後未見被告丙○○向被告甲○○表示其不欲駕駛該車,甚且依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於同日稍後,被告甲○○向戊○○表示其請朋友開車過去,其朋友表示快到了。
並一再與戊○○確認相見處所(見偵字5309號卷第92頁),均足徵當日係由被告丙○○駕車前往交付海洛因予戊○○。
⑶證人戊○○於本院109 年3 月3 日審理時雖曾證稱:「(檢察官問:你是否認識在庭2 位被告?)我只認識被告甲○○一個」、「(檢察官問:你說你不認識另一位被告丙○○,有無看過他)沒有看過」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76 頁),然其於同一庭期另證稱:106 年8 月18日下午,係被告甲○○朋友「小熊」開車前來,伊只有該次見過「小熊」,對「小熊」印象不深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90 至391 頁),經進一步與其確認被告丙○○是否為「小熊」,其證稱:好像有一點像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95 頁)。
依證人戊○○所述,其與前來交付海洛因之「小熊」僅見過一次面,其對「小熊」並不熟識,況依卷附附表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告甲○○要求戊○○將車窗打開,由前去之人將海洛因丟入車中即可,可認戊○○與該交付海洛因之人接觸時間甚短,則戊○○無法精確辨識前來交付海洛因之人一情,自屬情理之常。
況戊○○於本院審理為證時,距離106 年8 月18日被告甲○○託人前來交付海洛因,已相隔2 年餘,且其與該交付海洛因之人僅短暫見面,未必可記憶該人,則面對檢察官詢問其是否認識被告丙○○、有無見過被告丙○○時,無法辨識或將之連結,亦屬情理之常。
故縱證人戊○○無法確認106 年8 月18日下午前來交付海洛因之人為被告丙○○,不足為被告丙○○有利之證明。
至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被告丙○○曾因車子故障,要其到場,其到場時後無法修理,被告丙○○即與其一起返回其公司云云(見本院卷二第67至82頁),然依被告丙○○所述,當日其與被告甲○○一起工作,被告甲○○要求其駕駛被告甲○○之貨車前去購買材料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3至54頁),再依卷附G3所示106 年8 月18日15時2 分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告丙○○業已告知被告甲○○其車無法發動,苟被告丙○○無法處理或欲召人前來修理車輛,應會告知車主被告甲○○,實則不然,被告丙○○於告知被告甲○○該車無法發動後,並未詢問被告甲○○處理方式,亦無後續回報被告甲○○其無法使用該車或其無法從事被告甲○○要求其駕駛該車前去處理之事,甚且被告甲○○尚發送簡訊告知戊○○「人已經過去了」,可見被告丙○○當日確有駕駛被告甲○○車輛前去交付海洛因予戊○○。
況證人丁○○證稱:當時其在中和景新從事汽車美容,其公司係從事汽車美容,並無從事汽車維修,被告丙○○都是開車來洗車、打蠟,其是板金師傅,能將車子變亮,但不會修車,當日被告丙○○稱車子在板橋或土城壞掉,要其過去看,其到場看是引擎問題,與板金無關,其無法修理,當時其係偷溜出去,還要回去上班,被告丙○○就與其返回其上班處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7至69頁、第71頁、第77頁、第79至82頁)。
可見丁○○係從事汽車美容,並非修車人員,且被告丙○○知悉前情,既如此,衡情被告丙○○縱欲修理被告甲○○之車輛,亦應尋求專業修車人員,其聯繫無修車技術之丁○○,即違情理。
更遑論丁○○當時正在工作,依其所稱尚須「偷溜」出去,則於前去車輛處前,2 人豈非更應確認車輛故障狀況、丁○○可否處理、是否需要攜帶任何工具等情,然依證人丁○○所述情節,2 人顯未確認前開情事,其即大費周章前往,而被告丙○○既大費周章聯繫丁○○前來修理車輛,然於丁○○到場無法修理車輛,被告丙○○竟未有其他後續行為,亦未告知車主被告甲○○,即與丁○○同至其工作處,前開各節,均違事理,證人丁○○所證情節,顯屬不實,無法為被告丙○○抗辯因被告甲○○車輛故障,其即未使用該車一節為佐,被告丙○○前開所辯,自無可採。
⑷再者,依前所述,此次被告甲○○因工作而無法前去交付海洛因予戊○○,其須指示被告丙○○駕車前去交付毒品,倘若無利可圖,被告甲○○、被告丙○○實無必要如此大費周章為戊○○提供毒品便利施用,被告甲○○、被告丙○○應有獲利。
2.犯罪事實二㈡(即附表二編號2 至4 )部分:⑴被告甲○○於附表二編號2 至4 所示時、地,交付附表二編號2 至4 所示海洛因予戊○○等情,業據被告甲○○供陳明確,且有證人戊○○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及G4、G5、G9、G10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中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勘認定。
⑵觀諸G4所示106 年8 月20日5 時22分通訊監察譯文,被告甲○○詢問戊○○「硬的喔」,戊○○稱「軟的啦」,同日6時59分通訊監察譯文,被告甲○○傳送「哇要3,000 要嗎」之簡訊,同日7 時之通訊監察譯文,戊○○回覆「要」之簡訊,於同日12時23分通訊監察譯文,被告甲○○傳送「我先回家了,錢你用匯的好嗎很重要喔0000000000000- 000不然換我完蛋要給人的」之簡訊(見偵字5309號卷第94至95頁)。
G5所示106 年8 月27日5 時52分通訊監察譯文,戊○○詢問被告甲○○「你帶什麼啦」,被告甲○○回稱「軟的」,戊○○稱「硬的有嗎」,被告甲○○稱「硬的沒有」,於同日7 時45分之通訊監察譯文,戊○○傳送「你先回去我找時間去匯款我會打給你勿回電」之簡訊,於同日9 時30分通訊監察譯文,被告甲○○傳送「0000000000000-000 」之簡訊(見偵字5309號卷第96頁),佐以被告甲○○供稱其與戊○○於通訊監察譯文所提「軟的」表示海洛因,「硬的」表示安非他命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79 頁)及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通訊監察譯文所稱「軟的」表示海洛因,「硬的」表示安非他命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87 頁)。
可見前開交易係由被告甲○○與戊○○相互商議交易之毒品種類及價金,甚至戊○○詢問有無硬的(即安非他命),被告甲○○回覆沒有,其僅與戊○○交易軟的(即海洛因),故被告甲○○並非單純依戊○○指定之毒品數量、價格前去購買後轉交戊○○。
再依G9所示106 年9 月20日22時26分通訊監察譯文,被告甲○○詢問戊○○「你要買多少」,戊○○回稱「5 張啊」,被告甲○○稱「我沒油錢了」,戊○○詢問「油錢多少」,被告甲○○回稱「多少,我都沒油了耶」,戊○○稱「我知道,好啦,我再貼你油錢」,被告甲○○回稱「你要一起匯過來,不然要怎麼拿」(見偵字5309號卷第101頁),可見被告甲○○要求戊○○支付毒品價金以外之款項,縱被告甲○○係以欠缺油錢為由要求戊○○支付,然此節無卸被告甲○○確有從中獲利之事實,被告甲○○此次交付毒品予戊○○,確有獲利甚明。
又G9所示106 年9 月21日2時58分通訊監察譯文,戊○○向被告甲○○表示「你跟他說那個不拿了,你錢拿回來,那都是糖好嗎?那東西要到09(台語),那才有0.9 」,被告甲○○回稱「嘿,好,我知道」(見偵字5309號卷第102 頁),顯示戊○○向被告甲○○抱怨毒品品質,設若被告甲○○僅係單純提供毒品幫助戊○○施用,本毋須擔保所提供毒品之品質,且其若非出賣者,亦無法確認是否可更換其他品質之毒品,自無法回應戊○○之要求,然被告甲○○竟回應戊○○要求,由此可見被告甲○○可掌握、處理其交付予戊○○之毒品,其顯非僅居於單純傳遞毒品之地位,由前揭被告甲○○與戊○○議定交易毒品種類、價金、被告甲○○可由交付毒品之舉獲利、且負擔保所交毒品品質之責等情觀之,確屬販賣毒品無疑。
3.更進者,海洛因為法定第一級毒品,不得交易流通,自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其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程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方式,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
因之,販賣利得,除經被告坦承,或其價量至臻明確,確實難以究其原委。
然按一般民眾普遍認知之毒品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重罰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
又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
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
即於有償交付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交付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
被告甲○○供稱其有施用安非他命,其並無施用海洛因,但有幫戊○○購買海洛因等語(見偵字5309號卷第32頁背面、本院卷一第277 頁、本院卷二第213 頁),被告丙○○供稱其有施用安非他命等語(見偵字5309號卷第60頁),其等對於毒品價格昂貴,取得不易,毒品交易為政府檢警機關嚴予取締之犯罪,法律並就此設有重典處罰,當知之甚稔,自客觀以言,雖無從證明被告甲○○、被告丙○○取得本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為販賣圖利而入者,然其等於持有過程中,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販賣予他人,若非有利可圖,豈有犯險交付之意願,是被告甲○○與被告丙○○共同或被告甲○○單獨販售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應有賺取相當利潤,堪認係意圖營利。
4.再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用電話於106 年9 月20日晚上與被告甲○○聯繫毒品交易,於翌日即21日凌晨2時21分,在桃園市○鎮區○○路00號巷口附近見面,此次交易海洛因,伊於前日晚上8 時許已匯款5,000 元給被告甲○○,21日下午1 時餘許,被告甲○○又再送海洛因過來,此次與21日凌晨係同筆交易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85 至386 頁),與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於106 年9 月21日2 時21分及同日13時23分先後交付海洛因予戊○○,係因第一次交付之數量不夠,所以再交付一次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4 頁),均顯示被告甲○○於106 年9 月21日雖分2 次交付海洛因,然屬同次交易,僅係分批交付,故起訴書附表編號㈦、㈧應論一次交易。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杜建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戊○○(即犯罪事實一);
被告甲○○、被告丙○○共同販賣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海洛因予戊○○(即犯罪事實二㈠);
被告甲○○販賣附表二編號2 至4 所示之海洛因予戊○○(即犯罪事實二㈡)之犯行,均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業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同年7 月15日施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原規定「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定刑則為「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 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法定刑之罰金數額提高,可見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政府明令公告禁止使用之毒害藥品,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禁藥,亦屬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且併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列管之第二級管制藥品。
當甲基安非他命不合於管制藥品列管之要件者(即不具備阻卻違法事由),自屬兼具第二級毒品與禁藥之性質。
其非法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第6項皆設有處罰規定,屬於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2 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規競合情形。
而關於法規競合選擇適用法律之判斷標準,法律既無明文規定,學說亦乏具體明確標準。
向來適用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以規範難以被所謂特別關係、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涵蓋之其他法規競合情形,堪謂具有法規競合「滯洪池」之功能,既無悖乎重複評價之禁止,亦符合充分評價之誡命,且可避免刑罰不公,自屬正當合宜。
況最高法院採用上述原則,作為選擇法規競合適用法律之標準,迄今已久,實務運用並無困擾。
在相關法律及客觀環境毫無異動之情形下,殊不宜驟然加以改變,以維法律適用之明確性與安定性。
故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男子,同時該當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及毒品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
因轉讓禁藥罪之法定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較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為重,故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轉讓禁藥罪論處。
故被告甲○○為犯罪事實一所示轉讓0.2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戊○○,其此次轉讓之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未達淨重10公克以上,且戊○○亦非未成年人,有其年籍在卷可參,是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所為,不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9條加重其刑之規定,揆諸前揭說明,應優先適用藥事法之規定加以論處。
㈢是核被告甲○○如犯罪事實一所示之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如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二)所示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被告丙○○如如犯罪事實二㈠(即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被告甲○○如犯罪事實一所示之轉讓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轉讓禁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甲○○、被告丙○○如犯罪事實二㈠(即附表二編號1 )所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前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被告甲○○如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二編號2 至4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前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分別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甲○○、被告丙○○就如犯罪事實二㈠(即附表二編號1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甲○○如犯罪事實一所示轉讓禁藥犯行、如犯罪事實二㈠、㈡所示4 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有罪之判決,關於主刑、從刑或刑之加重、減輕、免除及保安處分等事項所適用之法律,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一體適用,不能與主刑所適用之法律任意割裂。
上開因法條競合而優先適用重法之結果,基於法律整體適用原則,應全部適用重法,而不得部分適用重法,部分又適用輕法,致有割裂適用法律之違法。
故該當於毒品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者,既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論罪,縱行為人有於偵、審中自白或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等情事,亦不得再適用毒品條例第17條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故被告甲○○所犯轉讓禁藥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減刑規定之適用。
再109 年7 月15日修正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旨在使刑事案件儘速確定,鼓勵被告認罪,並節省司法資源,行為人須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始符合減輕其刑之要件。
此所謂「自白」,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
而於毒品案件言,販賣毒品與無償轉讓、合資購買、幫助他人施用毒品或與他人共同持有毒品,係屬不同之犯罪事實,行為人有無營利之意圖,乃毒品之販賣、轉讓、為他人購買毒品而幫助施用毒品等犯罪類型之主要區別,亦為各該犯罪異其刑罰輕重之評價原因,屬販賣毒品犯罪之重要構成要件事實,行為人倘若心存僥倖,對事實別有保留,仍圖為一部隱瞞,未供認有販賣之營利意圖,或否認有約定並收取價金,即無節省司法資源之效,自不能邀此減刑之寬典。
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否認有如犯罪事實二之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辯稱其僅係幫助施用云云,如前所述,被告甲○○並未坦承有販賣毒品之主觀犯意,亦否認有獲取利益之客觀行為,非僅就法律評價有所爭執,自難謂其已自白如犯罪事實二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要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㈤被告丙○○於100 年間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102 年1 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2 年9 月1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於103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港簡字第1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103 年度港簡字第2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開2 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104 年5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於104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①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六簡字第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4 年8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②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港簡字第1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③104 年度港簡字第1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②、③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於105 年4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被告丙○○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如犯罪事實二㈠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惟本院審酌被告丙○○構成累犯之前案雖為販賣毒品、施用毒品犯行,與本案販賣毒品屬相同或相關犯罪,然此次交易係由被告甲○○與戊○○議定,其僅係受被告甲○○指示交付海洛因,其犯罪情節相較輕微,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最輕刑度為無期徒刑,縱論以累犯,因無法再予加重,並無實益,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㈥被告甲○○、被告丙○○為圖私利販賣海洛因,所為自無可取,惟衡被告甲○○、被告丙○○販賣海洛因之對象僅戊○○,交易金額約在數千元之譜,並非販售大量毒品予不特定多數人以獲取暴利,其犯罪情節尚與販售毒品上游集團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情形有別,其犯罪程度相較輕微,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本院認縱科以本罪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㈦爰審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均為列管毒品,具成癮性,施用者多難以自拔,時有為求施用毒品而另涉刑案,其危害社會治安甚鉅,而被告甲○○任意轉讓甲基安非他命,及被告甲○○、被告丙○○為求個人私利,販賣毒品營利,所為自屬可議,雖考量被告甲○○轉讓、販售;
被告丙○○販售對象均僅戊○○一人,轉讓、販賣毒品數量非鉅,然被告甲○○、被告丙○○於犯罪後,毫無面對己非、反省悔改之意,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及其等自陳教育智識程度、有正當職業、撫養家人情況,及其等犯罪動機、手段、方法、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附表一編號2 至5 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附表一編號1 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可依同第50條規定與附表一編號2至5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定應執行刑)。
四、沒收:㈠被告甲○○如犯罪事實二㈠( 即附表二編號1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價金2,500 元,戊○○已於同日上午交付予被告甲○○;
如犯罪事實二㈡中附表二編號2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價金3,000 元及如犯罪事實二㈡中附表二編號3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價金3,000 元,戊○○尚未交付;
如犯罪事實二㈡中附表二編號4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價金5,000 元,戊○○已轉帳交付予被告甲○○等情,業據證人戊○○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379 頁、第381 至382 頁、第385 頁),則被告甲○○為犯罪事實二㈠所示犯行取得2,500 元、為犯罪事實二㈡中附表二編號4 所示犯行取得5,000 元,均屬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分別於各該販賣罪項下諭知沒收,又前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具(含SIM 卡1 張),為被告甲○○持有一節,業據被告甲○○供述明確,且前開電話係供被告甲○○用以聯絡如犯罪事實二所示販賣海洛因犯行所用一情,有附件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可證,雖未扣案,惟無積極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附表一編號2 至5 (即犯罪事實二)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又前開供犯罪所用之物既未扣案,併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具(含SIM 卡1 張),為被告丙○○持有一節,業據被告丙○○供述明確,且前開電話係供被告丙○○用以與被告甲○○聯絡如犯罪事實二㈠所示販賣海洛因犯行所用一情,有附件所示G3通訊監察譯文可證,雖未扣案,惟無積極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附表一編號2 (即罪事實二㈠)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又前開供犯罪所用之物既未扣案,併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轉讓、販賣,竟仍意圖營利,於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編號㈤、㈥)所示之時、地,以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編號㈤、㈥)所示之價格,將附表所示數量之毒品販賣與戊○○,因認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品、第同法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依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
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
故此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是以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尚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
四、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前開罪嫌,係以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證人戊○○於偵查中之證述,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00-0000000號市內電話、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對話譯文、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為其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前開時、地交付毒品與戊○○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販賣毒品犯行,辯稱:伊僅是幫助施用等語。
五、經查:㈠證人戊○○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G7即106 年9 月2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係伊與被告甲○○聯絡有關毒品之事,譯文中被告甲○○提到「我等下就處理好了」係指其等一下會買好海洛因,9 月2 日晚上11點47分通話後,其等在伊居處附近巷口見面,被告甲○○交付0.2 公克海洛因予伊,伊之前已轉5,000 元至被告甲○○之帳戶,前開款項包含之前所欠毒品款項,本次交易0.2 公克海洛因要付給被告甲○○3,000元,G8即106 年9 月14日之通訊監察係伊與被告甲○○聯絡有關毒品之事,譯文中「硬的、81、41」分別係指安非他命及其重量,9 月14日晚上8 點4 分這通電話說完後,其等在伊居處巷口附近萊爾富便利商店見面,被告甲○○交付2 公克海洛因予伊,伊交付5,000 元予被告甲○○等語(見偵字5309號卷第76頁),於本院審理時,於檢察官主詰問時證稱:伊與被告甲○○通話中所稱「軟的」表示海洛因,「硬的」表示安非他命,106 年9 月2 日與被告甲○○係交易價格5,000 元海落因,G8通訊監察譯文係伊與被告甲○○之對話,對話中所稱「硬的41」係指安非他命四分之一,(改稱)41係指海洛因四分之一,「81」也是指海洛因,伊忘記伊在偵查中所述9 月14日晚上8 點4 分這通電話說完後,在伊居處巷口附近萊爾富便利商店與被告甲○○見面,被告甲○○交付2 公克海洛因予伊,伊交付5,000 元予被告甲○○等情是否屬實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82 至385 頁),於辯護人反詰問時證稱:「(問:106 年9 月2 日要被告幫忙處理一些硬的是指什麼?)硬的是指安非他命沒有錯,可是這個我真的忘記了」(見本院卷一第387 頁),後於本院職權詢問時證稱:G7所示106 年9 月2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係伊與被告甲○○之對話,通訊監察譯文中伊稱「你幫我處理一些硬的」,而硬的代表安非他命,故此次伊要被告甲○○幫伊處理安非他命,G8所示106 年9 月1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係伊與被告甲○○之對話,伊依會話中所提價錢看出此次是交易海洛因,對話中「81」係指八分之一,價錢係2,500 至3,000 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91 頁、第393 頁)。
則證人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㈤所示時、地,其與被告甲○○交易究為海洛因或安非他命一情,所述不一,何者為實,尚待確認,自難逕擇其一以為認定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甲○○此部分犯行之佐證。
而就起訴書附表編號㈥所示時、地,其均證稱係與被告甲○○交易海洛因,此節與公訴意旨所指此次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不符,自難為公訴意旨之證明。
㈡觀諸卷附G7所示106 年9 月2 日19時44分通訊監察譯文,戊○○稱:你等一下,我先存入再轉帳,好,等我,還要重新插卡,幫我處理,我轉5000給你。
被告甲○○稱: 對。
戊○○稱: 你幫我處理一些硬的。
被告甲○○稱:那總共是。
戊○○稱: 我轉5000給你啊,等一下,存款存入本銀行,提款轉帳,這對,290781,好來,5000,來,帳號給我,被告甲○○稱:0602 等語(見偵字5309號卷第98頁背面)。
佐以證人戊○○證稱其與被告甲○○對話中所稱「硬的」一語係指安非他命,可見此次戊○○係要求被告為其處理安非他命,亦即此次戊○○與被告甲○○係交易安非他命。
故比對證人戊○○所述及前揭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應認證人戊○○所述此次交易安非他命一節較為信實。
從而,證人戊○○證述與公訴意旨所指起訴書附表㈤被告甲○○販賣海洛因一節即有不符,難為公訴意旨此部分犯行之證明。
㈢被告甲○○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G7即106 年9 月2 日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係伊與戊○○聯絡有關毒品之事,譯文中提到「硬的」係指毒品,伊提到「我等下就處理好了」係指伊等下就會買好毒品,9 月2 日晚上11點47分通話後,其等在伊居處附近巷口見面,伊交付0.2 公克海洛因予戊○○,戊○○之前已經轉5,000 元至伊帳戶,包含之前所欠毒品款項,本次交易0.2 公克海洛因要付伊3,000 元,G8即106 年9 月1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係伊跟戊○○聯絡有關毒品之事,譯文中「硬的、81、41」分別係指安非他命及其重量,9 月14日晚上8 點4 分這通電話說完後,其等在伊居處巷口附近萊爾富便利商店見面,伊交付2 公克安非他命予戊○○,戊○○交付7,500 元予伊等語(見偵字11322 號卷第12頁)。
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則供稱:伊有於起訴書附表㈤所示時間交付毒品予戊○○,但伊忘記交付海洛因或安非他命等語(見本院卷第278 頁、本院卷二第212 頁),後又稱:伊看通訊監察譯文後,伊於起訴書附表㈤所示時間交付予戊○○的應該是安非他命等語(見本院卷第279 頁、本院卷二第212 頁),則被告甲○○就起訴書附表㈤所載時間交付予戊○○之毒品究為海洛因或安非他命,所述不一,且其於偵查中所述與證人戊○○證言及卷附G7通訊監察譯文不符,尚難以前揭反覆之供述為認定其有公訴意旨所指起訴書附表㈤所示犯行之證明。
再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先供稱:伊有於起訴書附表㈥所示時間交付安非他命予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78頁),然其後改稱:106 年9 月14日係交付海洛因予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3 頁),是被告甲○○就起訴書附表㈥即106 年9 月14日究係交付安非他命或海洛因予戊○○一情,所述迥異,且被告甲○○所供交付安非他命一節亦與證人戊○○證述不同,尚無法佐證其實,自難以被告甲○○前開反覆且與證人戊○○所述不符之供述認定其有公訴意旨所指起訴書附表㈥所示犯行。
㈣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雖顯示戊○○於106 年9 月2 日19時48分以ATM 跨行轉入5,000 元(見偵字5309號卷第122 頁),然此節並無法證明該日被告甲○○與戊○○交易毒品之種類究為海洛因或安非他命,尚無法為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甲○○此部分犯行之佐證。
六、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舉上開事證,無法證明被告甲○○確有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㈤、㈥)所示販賣毒品犯行,被告甲○○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刑法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9條、第38條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乙○○偵查起訴,檢察官劉新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
┌──┬─────────┬───────┬──────────────────────┐
│編號│犯罪事實 │起訴書附表編號│主 文 │
├──┼─────────┼───────┼──────────────────────┤
│ 1 │犯罪事實一 │㈠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2 │犯罪事實二㈠ │㈡ │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
│ │(即附表二編號1) │ │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0936│
│ │ │ │837935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 卡壹張)均沒收,│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 │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 │伍年貳月。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
│ │ │ │SIM 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犯罪事實二㈡ │㈢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 即附表二編號2)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 卡壹張│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 4 │犯罪事實二㈡ │㈣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 即附表二編號3) │ │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 卡壹張│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 5 │犯罪事實二㈡ │㈦、㈧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拾月。│
│ │( 即附表二編號4)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壹具(含SIM 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2 :
┌──┬────┬─────┬───────┬──────────────┬───────┐
│編號│起訴書 │ 時間 │ 地點 │ 交易方式 │相關之通訊監察│
│ │附表編號│ │ │ │譯文 │
├──┼────┼─────┼───────┼──────────────┼───────┤
│ 1 │㈡ │106 年8 月│桃園市中壢區民│甲○○以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G3 │
│ │ │18日15時51│族路2 段130 號│電話先與戊○○所持0000000000│ │
│ │ │分至16時27│清心福全飲料店│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海洛因事宜│ │
│ │ │分間 │附近 │,由丙○○前往交付海洛因,過│ │
│ │ │ │ │程中,甲○○以前開行動電話與│ │
│ │ │ │ │丙○○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相互聯繫,後由丙○○於左列│ │
│ │ │ │ │時、地交付重量不詳海洛因予簡│ │
│ │ │ │ │瑜均,戊○○業於同日上午交付│ │
│ │ │ │ │2,500 元價金予甲○○。 │ │
├──┼────┼─────┼───────┼──────────────┼───────┤
│ 2 │㈢ │106 年8 月│桃園市平鎮區高│甲○○以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G4 │
│ │ │20日21時餘│雙路70號愛莉園│電話與戊○○所持0000000000號│ │
│ │ │許 │汽車旅館 │行動電話聯絡購買海洛事宜,杜│ │
│ │ │ │ │建興與戊○○於左列時、地見面│ │
│ │ │ │ │,甲○○交付0.2 公克海洛因予│ │
│ │ │ │ │戊○○,戊○○尚未交付價金予│ │
│ │ │ │ │甲○○。 │ │
├──┼────┼─────┼───────┼──────────────┼───────┤
│ 3 │㈣ │106 年8 月│桃園中壢交流道│甲○○以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G5 │
│ │ │27日6 時7 │ │電話與戊○○所持0000000000號│ │
│ │ │分至7 時45│ │行動電話及00-0000000市內電話│ │
│ │ │分間 │ │聯絡購買海洛事宜,甲○○與簡│ │
│ │ │ │ │瑜均於左列時、地見面,甲○○│ │
│ │ │ │ │交付0.2 公克海洛因予戊○○,│ │
│ │ │ │ │戊○○尚未交付價金予甲○○。│ │
├──┼────┼─────┼───────┼──────────────┼───────┤
│4 │㈦、㈧ │106 年9 月│桃園中壢交流道│甲○○以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G9、G10 │
│ │ │21日2 時21│ │電話與戊○○所持0000000000號│ │
│ │ │分、13時23│ │行動電話及00-0000000市內電話│ │
│ │ │分 │ │聯絡購買海洛事宜,甲○○與簡│ │
│ │ │ │ │瑜均先後於左列時、地見面,杜│ │
│ │ │ │ │建興分別交付0.9 公克海洛因、│ │
│ │ │ │ │0.3 公克海洛因予戊○○,簡瑜│ │
│ │ │ │ │均於106 年9 月20日即以匯款方│ │
│ │ │ │ │式交付5,000 元價金予甲○○。│ │
└──┴────┴─────┴───────┴──────────────┴───────┘
附表三:
┌──┬────┬───────┬────┬────┬────┬───────┐
│編號│起訴書附│交易方式 │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交易金額│交易之毒品種類│
│ │表編號 │ │ │ │ │及數量 │
├──┼────┼───────┼────┼────┼────┼───────┤
│1 │㈤ │甲○○以手機門│106 年9 │桃園市平│3,000元 │海洛因0.2公克 │
│ │ │號0000000000與│月2 日23│鎮區陸光│ │ │
│ │ │戊○○之市話門│時47分許│路14巷口│ │ │
│ │ │號00-0000000號│ │附近 │ │ │
│ │ │、手機門號0910│ │ │ │ │
│ │ │685222號聯絡約│ │ │ │ │
│ │ │定交易內容後親│ │ │ │ │
│ │ │往面交 │ │ │ │ │
├──┼────┼───────┼────┼────┼────┼───────┤
│2 │㈥ │甲○○以手機門│106 年9 │桃園市平│5,000元 │甲基安非他命2 │
│ │ │號0000000000與│月14日20│鎮區高雙│ │公克 │
│ │ │戊○○之市話門│時4 分許│路2 號萊│ │ │
│ │ │號00-0000000號│ │爾富超商│ │ │
│ │ │聯絡約定交易內│ │ │ │ │
│ │ │容後親往面交 │ │ │ │ │
└──┴────┴───────┴────┴────┴────┴───────┘
附件:通訊監察譯文(以下A 為被告甲○○發話、B 為戊○○發話;C為被告丙○○發話)
G2
┌─────┬─────┬─┬──────┬───────────────┐
│時間 │電話號碼 │ │電話號碼 │對話內容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A:還沒睡喔 │
│03:43:05 │甲○○ │ │戊○○ │B:快要睡著了 │
│ │ │ │ │A:快睡著了喔,要偷跑喔 │
│ │ │ │ │B:沒有啦,要跑哪 │
│ │ │ │ │A:不然我去找妳 │
│ │ │ │ │B:我又不能出去,你現在來找我 │
│ │ │ │ │ 不能出去 │
│ │ │ │ │A:你說怎樣 │
│ │ │ │ │B:你現在來找我,我又不能出去 │
│ │ │ │ │A:對啊,我早上再去 │
│ │ │ │ │B:你那裡有 │
│ │ │ │ │A:有什麼?我聽不到 │
│ │ │ │ │B:我說你那裡不是有 │
│ │ │ │ │A:處理喔 │
│ │ │ │ │B:你那裡 │
│ │ │ │ │A:你哪裡怎樣 │
│ │ │ │ │B:你那邊不是有 │
│ │ │ │ │A:對啊 │
│ │ │ │ │B:早上啦 │
│ │ │ │ │A:對啊,怎麼樣 │
│ │ │ │ │B:現在 │
│ │ │ │ │A:現在 │
│ │ │ │ │B:現在可以,你拿給我 │
│ │ │ │ │A:現在怎樣 │
│ │ │ │ │B:拿給我用啊 │
│ │ │ │ │A:你說古早味喔 │
│ │ │ │ │B:對啊 │
│ │ │ │ │A:你又不能出來,拿給你用 │
│ │ │ │ │B:早上再出去就好了 │
│ │ │ │ │A:早上再出去就好了 │
│ │ │ │ │B:對啊 │
│ │ │ │ │A:好啦,等一下我來處理 │
│ │ │ │ │B:好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妳是要我先拿給妳用然後我去住等│
│04:05:22 │甲○○ │ │戊○○ │早上妳在來是嗎(簡訊)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B:對啊 │
│04:12:10 │甲○○ │ │戊○○ │A:喔,是這樣子喔 │
│ │ │ │ │B:對啊 │
│ │ │ │ │A:我去妳不要睡著了 │
│ │ │ │ │B:我很擔心,我很怕 │
│ │ │ │ │A:妳很怎樣 │
│ │ │ │ │B:很怕睡著 │
│ │ │ │ │A:不太會 │
│ │ │ │ │B:等到睡著啦 │
│ │ │ │ │A:等到睡著喔,好,我先,硬的 │
│ │ │ │ │ 嗎? │
│ │ │ │ │B:嗯。 │
│ │ │ │ │A:好,我先拿出來給妳好了 │
│ │ │ │ │B:好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去愛等妳沒工具喔(簡訊) │
│05:09:32 │甲○○ │ │戊○○ │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805(簡訊) │
│05:13:00 │甲○○ │ │戊○○ │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手機快沒電了快來(簡訊) │
│06:53:57 │甲○○ │ │戊○○ │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B:在睡了 │
│08:11:36 │甲○○ │ │戊○○ │A:是喔 │
│ │ │ │ │B:剛剛一直在睡,我爸打來我才 │
│ │ │ │ │ 爬起來 │
│ │ │ │ │A:快來 │
│ │ │ │ │B:快去哪 │
│ │ │ │ │A:我在805,我在妳們這 │
│ │ │ │ │B:是喔 │
│ │ │ │ │A:嗯 │
│ │ │ │ │B:等一下 │
└─────┴─────┴─┴──────┴───────────────┘
G3
┌─────┬─────┬─┬──────┬───────────────┐
│時間 │電話號碼 │ │電話號碼 │對話內容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A:我跟你講 │
│12:58:44 │甲○○ │ │戊○○ │B:怎樣 │
│ │ │ │ │A:有啦,我跟你講,等一下我弄 │
│ │ │ │ │ 好後我請我朋友過去,我要工 │
│ │ │ │ │ 作,我叫他開我的車,看要在 │
│ │ │ │ │ 哪裡等妳,我等一下在跟妳講 │
│ │ │ │ │B:好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A:不要急 │
│14:01:16 │甲○○ │ │戊○○ │B:怎樣 │
│ │ │ │ │A:有幫妳處理,我跟你講,等一 │
│ │ │ │ │ 下出發的時候,快到的時候我 │
│ │ │ │ │ 叫他打給妳 │
│ │ │ │ │B:到哪裡啊 │
│ │ │ │ │A:新屋交流道 │
│ │ │ │ │B:他知道嗎? │
│ │ │ │ │A:知道 │
│ │ │ │ │B:你知道嗎?我那個球沒帶走 │
│ │ │ │ │A:在哪裡 │
│ │ │ │ │B:在那裡 │
│ │ │ │ │A:真的假的 │
│ │ │ │ │B:真的啦 │
│ │ │ │ │A:怎麼辦 │
│ │ │ │ │B:下次不要去了 │
│ │ │ │ │A:好,你意思是說換別間就對了 │
│ │ │ │ │B:阿興,你改天在去的時候我先 │
│ │ │ │ │ 進去 │
│ │ │ │ │A:好啦 │
│ │ │ │ │B:你說怎樣 │
│ │ │ │ │A:等一下你,他到的時候打電話 │
│ │ │ │ │ 給妳,你看到我的車,你就開 │
│ │ │ │ │ 到旁邊,窗戶打開我就丟進去 │
│ │ │ │ │ 就好 │
│ │ │ │ │B:喔,好啦,你叫他快點啦 │
│ │ │ │ │A:好啦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A:剛快到我老闆家,要出發的時 │
│14:41:55 │甲○○ │ │戊○○ │ 候打給妳 │
│ │ │ │ │B:大概多久 │
│ │ │ │ │A:大概多久喔,等一下,差不多 │
│ │ │ │ │ 4點左右而已,應該不用到4點 │
│ │ │ │ │B:你剛剛講1點 │
│ │ │ │ │A:喔,應該不用到4點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C:你的車又再跟我鬧脾氣了 │
│15:02:20 │甲○○ │ │丙○○ │A:怎樣了 │
│ │ │ │ │C:不發動了 │
│ │ │ │ │A:不發動了 │
│ │ │ │ │C:好,等一下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人已經過去了(簡訊) │
│15:34:40 │甲○○ │ │戊○○ │ │
│ │ │ │ │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A:快到了喔 │
│15:36:51 │甲○○ │ │戊○○ │B:你到哪裡 │
│ │ │ │ │A:我說人快到了,我沒有過去, │
│ │ │ │ │ 在這邊 │
│ │ │ │ │B:你在那邊 │
│ │ │ │ │A:我在客人家啊 │
│ │ │ │ │B:哪邊的客人 │
│ │ │ │ │A:土城 │
│ │ │ │ │B:然後呢 │
│ │ │ │ │A:我請我朋友開車過去,他說他 │
│ │ │ │ │ 快到了 │
│ │ │ │ │B:他快到了 │
│ │ │ │ │A:對 │
│ │ │ │ │B:我已經在外面等了 │
│ │ │ │ │A:好,他快到了,就開我的車 │
│ │ │ │ │B:還要等喔,你跟我說不用到4 │
│ │ │ │ │ 點,結果你真的到4 點,你看 │
│ │ │ │ │ 我算的多準,你裝肖,我真的 │
│ │ │ │ │ 要把你打槍,我跟你說真的, │
│ │ │ │ │ 現在東西不行你就挫著等 │
│ │ │ │ │A:我知道,快到了 │
│ │ │ │ │B:東西是可以嗎? │
│ │ │ │ │A:可以 │
│ │ │ │ │B:你是有用嗎?可以,你在說什 │
│ │ │ │ │ 麼 │
│ │ │ │ │A:不然要怎麼說 │
│ │ │ │ │B:不方便說話嗎?好啦,掰掰, │
│ │ │ │ │ 他等一下到了,打什麼給我, │
│ │ │ │ │ 打電話? │
│ │ │ │ │A:他叫我打你,說他快到了啊 │
│ │ │ │ │B:好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A:他在清心啦 │
│15:51:08 │甲○○ │ │戊○○ │B: 什麼七星啦,我現在在交流道 │
│ │ │ │ │ 下,你叫我到七星,叫我在爬 │
│ │ │ │ │ 上去 │
│ │ │ │ │A:他就說他在清心,打你電話你 │
│ │ │ │ │ 都沒接 │
│ │ │ │ │B:爬一個上去交流道,在下一個 │
│ │ │ │ │ 交流道下來,叫他迴轉在上去 │
│ │ │ │ │ 在下一個交流道不然你叫他在 │
│ │ │ │ │A:對啊,他在新屋交流道那個 │
│ │ │ │ │B:喔,新屋交流道 │
│ │ │ │ │A:對啊 │
│ │ │ │ │B:哪裡 │
│ │ │ │ │A:清心啊 │
│ │ │ │ │B: 喔清心喔,我以為你是說內壢 │
│ │ │ │ │ 那個七星汽車旅館,昏倒 │
│ │ │ │ │A:沒有啦,去那裡幹嘛 │
│ │ │ │ │B:好啦,我知道 │
│ │ │ │ │A:好 │
├─────┼─────┼─┼──────┼───────────────┤
│2017/8/18 │0000000000│>>│0000000000 │A:那要洗喔 │
│16:27:23 │甲○○ │ │戊○○ │B:我知道 │
│ │ │ │ │A:會打槍嗎? │
│ │ │ │ │B:不會 │
│ │ │ │ │A:人家說那很好的,你有愛嗎? │
│ │ │ │ │B:嗯,這跟那有什麼關係啦,你 │
│ │ │ │ │ 皮在癢嗎? │
│ │ │ │ │A:你怎麼每次都說這樣,好啦 │
│ │ │ │ │B:等一下再說,我現在在開發票 │
│ │ │ │ │A:好 │
└─────┴─────┴─┴──────┴───────────────┘
G4
┌─────┬─────┬─┬──────┬───────────────┐
│時間 │電話號碼 │ │電話號碼 │對話內容 │
├─────┼─────┼─┼──────┼───────────────┤
│2017/8/19 │0000000000│<<│0000000000 │幫我處理(簡訊) │
│19:12:54 │甲○○ │ │戊○○ │ │
├─────┼─────┼─┼──────┼───────────────┤
│2017/8/19 │0000000000│>>│0000000000 │好(簡訊) │
│21:53:01 │甲○○ │ │戊○○ │ │
├─────┼─────┼─┼──────┼───────────────┤
│2017/8/19 │0000000000│>>│0000000000 │我的剛剛好了(簡訊) │
│21:56:22 │甲○○ │ │戊○○ │ │
├─────┼─────┼─┼──────┼───────────────┤
│2017/8/19 │0000000000│<<│0000000000 │處理我的(簡訊) │
│21:57:11 │甲○○ │ │戊○○ │ │
├─────┼─────┼─┼──────┼───────────────┤
│2017/8/19 │0000000000│>>│0000000000 │甚麼時候要(簡訊) │
│22:03:04 │甲○○ │ │戊○○ │ │
├─────┼─────┼─┼──────┼───────────────┤
│2017/8/19 │0000000000│<<│0000000000 │現在(簡訊) │
│22:03:48 │甲○○ │ │戊○○ │ │
├─────┼─────┼─┼──────┼───────────────┤
│2017/8/19 │0000000000│>>│0000000000 │找沒人(簡訊) │
│22:13:39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快再幫我找人啦!(簡訊) │
│03:33:49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拜託(簡訊) │
│03:33:53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好(簡訊) │
│03:39:41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都沒有了嗎(簡訊) │
│03:55:08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都沒有了(簡訊) │
│04:51:54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B:有沒有辦法拿拿看 │
│05:22:29 │甲○○ │ │戊○○ │A:有阿,我在幫妳找阿 │
│ │ │ │ │B:然後呢 │
│ │ │ │ │A:你都沒了喔 │
│ │ │ │ │B:沒有了,幫我一下快點,好不 │
│ │ │ │ │ 好 │
│ │ │ │ │A:好啊,我要先找到人 │
│ │ │ │ │B:先幫我找 │
│ │ │ │ │A:硬的喔 │
│ │ │ │ │B:軟的啦 │
│ │ │ │ │A:好啦,我再找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B:有你出門了嗎? │
│05:34:57 │甲○○ │ │戊○○ │A:還沒,我在找人了啦 │
│ │ │ │ │B:喔 │
│ │ │ │ │A:對啊 │
│ │ │ │ │B:好 │
│ │ │ │ │A:好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哇要3000 要嗎(簡訊) │
│06:59:37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要(簡訊) │
│07:00:00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快點(簡訊) │
│07:00:04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快死了(簡訊) │
│07:00:11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好啦我也快死(簡訊) │
│07:06:03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拜託(簡訊) │
│07:06:27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那等(簡訊) │
│07:07:03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愛(簡訊) │
│07:07:20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B:多久到 │
│07:07:55 │甲○○ │ │戊○○ │A:多久到,我現在要來處理了, │
│ │ │ │ │ 開快點應該3、40分鐘就到了 │
│ │ │ │ │B:好 │
│ │ │ │ │A:好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A:在路上了 │
│07:20:03 │甲○○ │ │戊○○ │B:(女)多久到? │
│ │ │ │ │A:多久到,我剛處理好,我等一 │
│ │ │ │ │ 下到 │
│ │ │ │ │B:好 │
│ │ │ │ │A:好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A:去按到 │
│07:24:07 │甲○○ │ │戊○○ │B:快一點啦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B:在哪裡了 │
│07:45:06 │甲○○ │ │戊○○ │A:過中壢收費站了 │
│ │ │ │ │B:那你在中壢站了 │
│ │ │ │ │A:過休息站了 │
│ │ │ │ │B:過休息站了,好,趕快下來, │
│ │ │ │ │ 我在下來這邊等你 │
│ │ │ │ │A:哪邊 │
│ │ │ │ │B:下交流道這裡 │
│ │ │ │ │A:好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A:你在幹嘛 │
│08:06:19 │甲○○ │ │戊○○ │B:等我一下 │
│ │ │ │ │A:好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B:你來啦 │
│08:19:43 │甲○○ │ │戊○○ │A:你怎麼了 │
│ │ │ │ │B:都沒有味道,你來啦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我去愛等妳(簡訊) │
│08:47:31 │甲○○ │ │戊○○ │ │
├─────┼─────┼─┼──────┼───────────────┤
│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好(簡訊) │
│08:47:57 │甲○○ │ │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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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808(簡訊) │
│09:07:14 │甲○○ │ │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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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20 │0000000000│>>│0000000000 │我先回家了,錢妳用匯的好嗎很重│
│12:23:37 │甲○○ │ │戊○○ │要喔,0000000000000-000 不然換│
│ │ │ │ │我完蛋要給人的(簡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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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5
┌─────┬─────┬─┬──────┬───────────────┐
│時間 │電話號碼 │ │電話號碼 │對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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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26 │0000000000│<<│000000000 │B:你終於接電話? │
│03:26:42 │甲○○ │ │戊○○ │A:我睡太久,我現在要趕快去領 │
│ │ │ │ │ 貨 │
│ │ │ │ │B:貨領好,可以麻煩送來這邊嗎 │
│ │ │ │ │ ? │
│ │ │ │ │A:要到下午的,人家已經催很久 │
│ │ │ │ │ 了,台北市的,桶子型,你要 │
│ │ │ │ │ 硬的? │
│ │ │ │ │B:兩個都要啦 │
│ │ │ │ │A:兩個都要? │
│ │ │ │ │B:對阿 │
│ │ │ │ │A:你不是拔了?還要那些幹嘛? │
│ │ │ │ │B:你來,我連那天的一起拿給你 │
│ │ │ │ │A:你知道要多少給我? │
│ │ │ │ │B:3000阿 │
│ │ │ │ │A:屁啦,3000 怎麼用,好啦, │
│ │ │ │ │ 先那個 │
│ │ │ │ │B: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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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26 │0000000000│<<│000000000 │B:還在裝冷氣? │
│05:06:33 │甲○○ │ │戊○○ │A:對啊 │
│ │ │ │ │B:要裝到甚麼時候 │
│ │ │ │ │A:我裝好馬上打給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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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26 │0000000000│<<│000000000 │B:你快一點好嗎? │
│06:23:00 │甲○○ │ │戊○○ │A:我怎麼快一點,我也要等人啊 │
│ │ │ │ │B:你在哪 │
│ │ │ │ │A:我現在在等我老闆拿錢來啦, │
│ │ │ │ │ 等他拿錢來我才可以那個 │
│ │ │ │ │B:那快一點啦 │
│ │ │ │ │A: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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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26 │0000000000│<<│000000000 │B:處理好了嗎 │
│06:58:14 │甲○○ │ │戊○○ │A:還沒 │
│ │ │ │ │B:老闆拿錢給妳了嗎 │
│ │ │ │ │A:還沒拿來啊 │
│ │ │ │ │B:在哪等? │
│ │ │ │ │A:我回家等啊 │
│ │ │ │ │B:好啦,等他拿錢趕快去處理 │
│ │ │ │ │A:恩,對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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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26 │0000000000│<<│000000000 │B:你是暈過去了喔? │
│10:17:35 │甲○○ │ │戊○○ │A:我在等人啦,等錢來啊 │
│ │ │ │ │B:結果呢? │
│ │ │ │ │A:還沒來啊 │
│ │ │ │ │B:現在幾點你知道嗎? │
│ │ │ │ │A:沒辦法,我身上就沒有 │
│ │ │ │ │B:好啦,明天早上 │
│ │ │ │ │A: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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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27 │0000000000│<<│000000000 │B:你出門了嗎? │
│05:31:59 │甲○○ │ │戊○○ │A:去哪邊等? │
│ │ │ │ │B:在我們巷口,現在出門喔 │
│ │ │ │ │A:好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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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27 │0000000000│<<│0000000000 │B:到哪裡? │
│05:45:11 │甲○○ │ │戊○○ │A:我要出去了 │
│ │ │ │ │B:我在交流道下等你 │
│ │ │ │ │A:我從三重過去 │
│ │ │ │ │B: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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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27 │0000000000│<<│0000000000 │B:你開到哪裡了? │
│05:52:29 │甲○○ │ │戊○○ │A:三重交流道,我上高速公路了 │
│ │ │ │ │ ? │
│ │ │ │ │B:你帶什麼啦? │
│ │ │ │ │A:軟的 │
│ │ │ │ │B:硬的有嗎? │
│ │ │ │ │A:硬的沒有 │
│ │ │ │ │B:我在交流道下等你,我先去買 │
│ │ │ │ │ 東西 │
│ │ │ │ │A: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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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27 │0000000000│<<│0000000000 │B:到哪裡? │
│06:07:22 │甲○○ │ │戊○○ │A:桃園南崁 │
│ │ │ │ │B: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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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27 │0000000000│>>│0000000000 │你先回去我找時間去匯款我會打給│
│07:45:48 │甲○○ │ │戊○○ │你勿回電(簡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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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27 │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簡訊) │
│09:30:04 │甲○○ │ │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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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9
┌─────┬─────┬─┬──────┬───────────────┐
│時間 │電話號碼 │ │電話號碼 │對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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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20 │0000000000│<<│000000000 │B:音樂太大聲了喔 │
│22:26:48 │甲○○ │ │戊○○ │A:嗯 │
│ │ │ │ │B:你幫我拿41 │
│ │ │ │ │A:蛤? │
│ │ │ │ │B:41 │
│ │ │ │ │A:聽不到 │
│ │ │ │ │B:聽得懂嗎? │
│ │ │ │ │A:我聽得懂阿 │
│ │ │ │ │B:對阿 │
│ │ │ │ │A:你要買多少? │
│ │ │ │ │B:5張阿 │
│ │ │ │ │A:我沒油錢了 │
│ │ │ │ │B:油錢多少 │
│ │ │ │ │A:多少,我都沒油了耶 │
│ │ │ │ │B:我知道,好啦,我再貼你油錢 │
│ │ │ │ │A:你要一起匯過來,不然要怎麼 │
│ │ │ │ │ 拿 │
│ │ │ │ │B:不能先處裡喔 │
│ │ │ │ │A:沒辦法啦 │
│ │ │ │ │B:要找誰拿 │
│ │ │ │ │A: 找那個賣肉的(台語) 那個 │
│ │ │ │ │B:好啦,不要不好的喔 │
│ │ │ │ │A:不會啦 │
│ │ │ │ │B:你跟誰要去,小熊喔 │
│ │ │ │ │A:自己去而已 │
│ │ │ │ │B:好啦 │
│ │ │ │ │A:對阿 │
│ │ │ │ │B:在哪裡 │
│ │ │ │ │A:我在我家地下室 │
│ │ │ │ │B:我是說你要哪拿 │
│ │ │ │ │A:蘆洲的 │
│ │ │ │ │B:喔,好拉,你先連絡啦 │
│ │ │ │ │A:嘿 │
│ │ │ │ │B:我差不多出門了 │
│ │ │ │ │A:嘿 │
│ │ │ │ │B:好,掰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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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20 │0000000000│<<│0000000000 │B: 那個,輸入帳號,然後 │
│22:47:37 │甲○○ │ │戊○○ │ 要輸入身份證字號 │
│ │ │ │ │A:為什麼? │
│ │ │ │ │B:他這邊顯示的啊,因為我沒卡 │
│ │ │ │ │ ,我忘記帶卡,我按那無卡交 │
│ │ │ │ │ 易,輸入存款帳號之外,還要 │
│ │ │ │ │ 輸入身份證字號 │
│ │ │ │ │A:誰的身份證字號 │
│ │ │ │ │B:你的身份證字號 │
│ │ │ │ │A:K │
│ │ │ │ │B:他沒有顯示 K,只要數字就好 │
│ │ │ │ │ 的樣子 │
│ │ │ │ │A:怎麼可能,000000000 │
│ │ │ │ │B:K要怎麼按啊 │
│ │ │ │ │A:他會顯示啊 │
│ │ │ │ │B:沒有啊,就只有顯示輸入身份 │
│ │ │ │ │ 證字號啊 │
│ │ │ │ │A:你直接輸入進去啊 │
│ │ │ │ │B:等一下我現,喔,看到了,你 │
│ │ │ │ │ 的帳號是多少 │
│ │ │ │ │A:0000000000000 │
│ │ │ │ │B:然後K多少 │
│ │ │ │ │A:000000000 │
│ │ │ │ │B:好了,進去了 │
│ │ │ │ │A:蛤? │
│ │ │ │ │B:沒啦,我現在存入了 │
│ │ │ │ │A: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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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20 │0000000000│<<│0000000000 │B:存入了 │
│22:50:53 │甲○○ │ │戊○○ │A:好 │
│ │ │ │ │B:好,掰掰 │
│ │ │ │ │A: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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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20 │0000000000│<<│000000000 │B:處理得怎樣? │
│23:40:24 │甲○○ │ │戊○○ │A:要等啦 │
│ │ │ │ │B:等什麼 │
│ │ │ │ │A:等人家來啊 │
│ │ │ │ │B:在哪裡等 │
│ │ │ │ │A:三重 │
│ │ │ │ │B:還會很久嗎? │
│ │ │ │ │A:我不知道 │
│ │ │ │ │B:不要拖很晚 │
│ │ │ │ │A:我也沒辦法計算阿 │
│ │ │ │ │B:再打一下 │
│ │ │ │ │A:有打了,對阿,好啦,我叫 │
│ │ │ │ │ 他快一點 │
│ │ │ │ │B:嗯 │
│ │ │ │ │A: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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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21 │0000000000│<<│000000000 │B:你在哪 │
│00:21:46 │甲○○ │ │戊○○ │A:在哪?現在要來拿了 │
│ │ │ │ │B:到哪 │
│ │ │ │ │A:三重 │
│ │ │ │ │B:喔 │
│ │ │ │ │A:怎樣? │
│ │ │ │ │B:完了之後,就直接過去就好了 │
│ │ │ │ │ 嗎? │
│ │ │ │ │A:你現在要過去拿就對了 │
│ │ │ │ │B:嘿 │
│ │ │ │ │A:然後呢 │
│ │ │ │ │B:然後你就過來啊 │
│ │ │ │ │A:你那個沒上班喔 │
│ │ │ │ │B:有啊 │
│ │ │ │ │A:在上班喔 │
│ │ │ │ │B:有啊 │
│ │ │ │ │A:好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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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21 │0000000000│<<│0000000000 │B:到哪了 │
│02:21:21 │甲○○ │ │戊○○ │A:外面 7-11 │
│ │ │ │ │B:蛤? │
│ │ │ │ │A:外面的7-11啦 │
│ │ │ │ │B:喔,開進來開進來 │
│ │ │ │ │A:蛤? │
│ │ │ │ │B:開進來 │
│ │ │ │ │A:開進去 │
│ │ │ │ │B:對啦 │
│ │ │ │ │A: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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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21 │0000000000│<<│000000000 │A:大聲一點啦 │
│02:45:01 │甲○○ │ │戊○○ │B:我說那都糖啦 │
│ │ │ │ │A:那喔,怎麼裝這種的,好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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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21 │0000000000│<<│000000000 │B: 你跟他說那個不拿了, │
│02:58:45 │甲○○ │ │戊○○ │ 你錢拿回來,那都糖好嗎?那 │
│ │ │ │ │ 東西要到 09 (台語),那才有│
│ │ │ │ │ 0.9 │
│ │ │ │ │A:嘿,好,我知道 │
│ │ │ │ │B:你跟他說我有留一些給他,你 │
│ │ │ │ │ 叫他拿回去,自己沾看看,吃 │
│ │ │ │ │ 看看,看是不是都甜的 │
│ │ │ │ │A:好啦,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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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0
┌─────┬─────┬─┬──────┬───────────────┐
│時間 │電話號碼 │ │電話號碼 │對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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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21 │0000000000│<<│000000000 │B:處理怎樣? │
│12:29:30 │甲○○ │ │戊○○ │A:你又沒有打電話來啊 │
│ │ │ │ │B:什麼? │
│ │ │ │ │A:你沒有打電話給我啊 │
│ │ │ │ │B:誰沒打電話給你 │
│ │ │ │ │A:你啊 │
│ │ │ │ │B:我沒打電話給你 │
│ │ │ │ │A:對阿 │
│ │ │ │ │B:我早上有打阿 │
│ │ │ │ │A:我要接的時候就那個了阿 │
│ │ │ │ │B:結果怎樣 │
│ │ │ │ │A:有啦 │
│ │ │ │ │B:你在家喔 │
│ │ │ │ │A:對阿 │
│ │ │ │ │B:快準備,快出門,快點,昨天 │
│ │ │ │ │ 真的不行,我會昏去我 │
│ │ │ │ │A:對 │
│ │ │ │ │B:等一下會忙快點 │
│ │ │ │ │A:會忙 │
│ │ │ │ │B:嗯 │
│ │ │ │ │A:我電話不能打喔 │
│ │ │ │ │B:我知道,我多久打給你 │
│ │ │ │ │A:好,我現在出門 │
│ │ │ │ │B:好,掰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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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21 │0000000000│<<│000000000 │B:到哪? │
│13:07:19 │甲○○ │ │戊○○ │A:那個,過中壢了 │
│ │ │ │ │B:好,我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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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21 │0000000000│<<│000000000 │B:在哪裡? │
│13:23:22 │甲○○ │ │戊○○ │A:下高速公路了阿 │
│ │ │ │ │B:巷口 │
│ │ │ │ │A:高速公路下來了 │
│ │ │ │ │B:對阿,阿巷口 │
│ │ │ │ │A:好啊 │
│ │ │ │ │B:好,掰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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