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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 告 張連生
鄭正忠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宜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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