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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00號
原 告 劉益材
被 告 林佑檢
上列被告林佑檢因妨害公務等案件(108年度易字第4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黃俊雯
法 官 趙悅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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