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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37號
原 告 翁苑玲 (原名翁美秋)
蔣長倫
被 告 陳志標
洪明秋
周宛瑢
上列被告陳志標、洪明秋、周宛瑢所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經原告翁苑玲、蔣長倫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黃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斯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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