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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44號
原 告 余和霖 (詳卷)
邱衍超 (詳卷)
被 告 高延捷
被 告 李耀坤
被 告 吳岳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梁家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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