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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64號
原 告 張秋霞
被 告 林于琦
上列被告林于琦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陳怡親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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