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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77號
原 告 黃惠君
被 告 劉文川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671 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陳柏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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