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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19號
原 告 莊銘岳
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律師
被 告 戴煒恩
上列被告因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0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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