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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600號
原 告 王彌鈞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1
被 告 楊子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308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子檢所涉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308 號刑事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而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陳怡親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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