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8,附民,748,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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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48號
原 告 張佳

被 告 林泓達

上列被告林泓達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宋泓璟
法 官 劉芳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婉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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