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8,附民,759,2021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759號
原 告 陳福來
訴訟代理人 李殷財律師
被 告 陳吉成
賴素絹
陳霈儒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6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所載。

二、被告3 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陳吉成、賴素絹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467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陳福來雖另主張被告陳霈儒與被告陳吉成、賴素絹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然揆諸首揭規定,仍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黃俊雯

法 官 趙悅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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