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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759號
原 告 陳福來
訴訟代理人 李殷財律師
被 告 陳吉成
賴素絹
陳霈儒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6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所載。
二、被告3 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陳吉成、賴素絹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467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陳福來雖另主張被告陳霈儒與被告陳吉成、賴素絹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然揆諸首揭規定,仍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黃俊雯
法 官 趙悅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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