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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
原 告 許家瑄 (住址詳卷)
被 告 夏鳳英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緝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夏鳳英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緝字第5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郭峻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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