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棟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棟生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 年3 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9 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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