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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煒
陳亮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4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被告簡煒、陳亮瑋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 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查被告2 人業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對彼此向本院具狀撤回過失傷害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瑞娟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奎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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