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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王姿文
被 告 有限責任新北市大板城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上列被告(經原告具狀補正其名稱及營業所)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另原告對其主張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被告王建忠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前已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現由夏股審理中(109 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9號),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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