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交簡附民,172,20201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2號
原 告 池素真
被 告 林平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8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曉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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